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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论题之一。立足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实践,梳理试点工作中的得失成败,对于坚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方向、丰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内涵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仅要作为行政复议的审理机关,而且还要确立为法律上的行政复议主体。在此基础上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必要的正当工作程序:建立以听证为代表的公开审理制度;确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决定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32.
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机构改革为复议体制的变革带来了新的契机。行政复议体制的变革,应在顺应机构改革的要求并充分吸收行政复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设立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将行政复议权集中到各级政府,并明确党的机构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复议被申请人的认定和复议管辖,以及取消部分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  相似文献   
33.
税务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采取强制性税务行政复议和设置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做法值得反思,税务争讼制度有必要重构.本文认为,应当取消强制性的税务行政复议,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争讼程序;应当取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保障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34.
随着时代的变迁及现代行政权理念的深入发展,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显现出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但阻碍了其制度本身作用的发挥,甚至还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前行的步伐.因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5.
国务院的决定及部委的规章具体确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我国高校学生奖励资助的政策、制度体系。但是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及执行中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我国高校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中的争议也日益凸显。争议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会影响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影响大学生对人生、社会的正确认识,影响和谐校园建设。探究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36.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确立多年,目前实践的主要状况为行政舣案件数量不多、复议决定维持率过高、复议程序过于行政化等,导致该制度面临着公信力缺失和效率优势无法发挥的困境.通过分析其原因,应当从如下方面加以改革: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使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都能得到救济;设立专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使其不受外力干涉自主作出复议决定,提高复议公正性;设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加强行政复议司法化,将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些最基本的司法制度运用到复议过程中.  相似文献   
37.
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在立法层面肯定了行政纠纷的调解解决制度,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转型期行政纠纷激增而作出的务实性反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立法上的这种变革与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并不一致,需要重新予以梳理,而且,该条例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仍有诸多地方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38.
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剑生 《江淮论坛》2010,(6):98-107,64
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多年实证数据显示,行政复议程序欠缺"正当化"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正当化修复,使得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以相对客观超然的立场,公正、合理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升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十分必要。正当化修复应根据听取意见、防止偏见、信息公开三条路径展开,须在走出行政复议司法化误区的前提下,通过对模糊概念的明确化、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添加"单方接触之禁止"规则、添加复议材料"便民公开"规则等方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39.
听证程序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中相继确立后,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行政听证程序在行 政复议中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处理行政争议活动,为了使行政复议活动兼顾公正和效率,将 听证程序纳入行政复议活动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40.
近年来,推动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呼声越来越高。早期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同案不同判、中立性无法保证等弊端,导致其公信力较弱。实现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核心要义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首要课题是恢复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从长远来看,应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视为一项试验手段,通过确立行政复议前置标准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重建行政复议的制度公信力。结合行政复议前置的判定标准和行政行为的现实特征,当前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为行政复议前置的试验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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