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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以ChatGPT4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类人性和广泛适用性,有利于生产方式和众多领域的转型升级。然而,这种所谓强人工智能时代的标志性产物,伴随着技术固有的风险性问题,引发伦理以及法律层面的失范性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失范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风险问题,伦理与法律尚无回应;二是现有的伦理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不足。为此,文章借鉴凯尔森的规范性理论,采用“旧论新用”的方法:一是利用伦理规范化,增强其约束性、可执行力,整理其内部层级关系,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体系;二是运用法律规范化,强化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理化逻辑运行的模型规范。最后,基于伦理与法律协同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范性体系。 相似文献
612.
如果人们早一些读懂休谟,政治哲学史或将改写。休谟政治哲学包含大量深刻洞见,却没有被认真对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休谟的科学倾向(试图建立道德与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力学)所导致的理解困难是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学界试图以社会科学领域的新进展尤其是演化博弈论重新发掘休谟的政治哲学思想。以演化博弈论解读休谟的政治哲学,一方面可以使休谟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如惯例、财产权的起源等获得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演化博弈论可以为休谟的洞见提供坚实的证明。此外,在休谟对财产权的论述中,休谟认为财产权的效力来源于打破这一惯例所带来的不便。这实际上提示了一条跨越“是”与“应当”的途径——藉由对后果的反思建立规范性。换言之,休谟的文本之中即蕴含着打破“是”与“应当”区隔的线索。 相似文献
613.
刘哲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3,(1):89-101
意义与规范性关系问题是当代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共同关注的核心哲学论题之一。在《知觉现象学》中,梅洛-庞蒂不仅把原初的意义规范界定为前对象的“世界风格”,而且最终把意义规范性之根源建立在其独创的具身化先验主体性中。通过分析梅洛-庞蒂具体化实践自我意识的内在意识结构,本文试图阐明具身化先验主体性作为前对象规范性先验终极根源的含义。我们将展示,梅洛-庞蒂的具体化实践自我意识不仅包含主体性自我对自身生命自由的自我断定,而且还要通过主体性自我的“世界筹划”把自由生命的无限自我超越纳入意识的确定内容之中。由此,世界的规范性成为先验主体性的内在构成条件。在梅洛-庞蒂的先验现象学中,作为前对象规范性根源的先验主体性并不是世界意义的先天构建者,而是世界规范性的回应者。 相似文献
614.
615.
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根据裁判后果选择裁判理由的逆向裁判思维模式往往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裁判模式因具有越法裁判的风险而被法条主义者所诟病。在刑事裁判中,“以刑制罪”作为一种逆向裁判思维包含法律的可适用性调查、裁判后果的预测与评价、裁判结论的证立三个环节。通过这三个环节,“以刑制罪”的裁判模式实现了法律安定性与裁判妥当性的统一。为此,在研究立场上必须区分描述性的后果主义和规范性的后果主义,基于规范性的立场将逆向裁判思维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进行证立。 相似文献
616.
新中国社会工作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嵌入”“脱嵌”和“互嵌”为核心向度的本土社会工作“嵌入式发展”规范路径图景,并以此为中心建构起以目标、动力与空间为系统的规范性研究范式。重新梳理与归纳规范意义上的本土社会工作“嵌入式发展”路径体系及其塑造逻辑,可以为超越长期“嵌入式发展”的经验视角、以生存为导向的专业发展复杂解释路径,以及重新思考“嵌入式发展”在本土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理论定位问题提供必要的经验基础。规范化的嵌入范式只有结合日益更迭的时代与发展需求,找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日常生活范式之间的共同点,才能使社会工作在符合既有发展环境的基础上,重新回归到专业性与科学性所定义的发展初衷。 相似文献
617.
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院可视情况予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违背“程序规范标准”或“权益损害标准”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根据制定程序类别和违法程度的不同,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确认,还需结合具体个案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618.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法律人思维是“规则至上”还是“后果导向”的问题,但这一学术争论充满着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误解,导致了一种“强版本”的后果主义审判理论的产生。这一理论版本错误地将后果考量普遍化而使其具有解构法治的危险。为此,在司法决策研究中,应区分规范性与描述性两种研究立场,区分根据后果裁判的“理由”和影响后果裁判的“因素”,并构建将“法外因素”转化为“法内理由”的法律方法。为了维护法治,应主张一种“弱版本”的后果主义审判理论,即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之中,实现规则至上与后果考量之间的兼容。 相似文献
619.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了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基本框架,但实践中审查标准的模糊甚至冲突使得许多规范性文件并未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使进入也并未认定为违法。这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为此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需重新定义提起司法审查的适格主体、放宽审查范围;同时进一步矫正与完善行政自我审查,从制定伊始即寻求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督。该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经验,以期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为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正当的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