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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在目前中国经济创新驱动转型的时代,企业对员工个人创新行为的依赖度越来越高.文章基于11家企业184名被试的问卷调查数据,采用结构方程分析方法,探索员工不同的目标取向通过隐性知识共享行为对创新行为的影响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学习目标取向对隐性知识共享行为产生正向影响;绩效证明取向对隐性知识共享行为产生正向影响;绩效回避取向对隐性知识共享行为的影响效果不显著;同时,隐性知识共享行为对员工创新行为有显著影响,目标取向通过隐性知识共享行为对员工创新行为起间接作用.该研究结论进一步拓展了隐性知识共享行为在目标取向和员工创新行为中间接作用的研究领域,也为创新驱动型组织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依据. 相似文献
92.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证明分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它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应当予以完善.本文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93.
94.
日前,青岛的一位老人在一养老院去世,悲痛的家属准备办理丧事,却因为养老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无效,老人户籍地派出所拒绝盖章办销户证明,家属来回奔波,丧事也没法办,后来“找关系”才在一家医院开出《死亡证明》。 相似文献
95.
康怀宇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4(4)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会例外地对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对此问题的学术研究中存在两个较为常见的误区:第一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认为被告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而不承担说服责任.第二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认为当被告人履行提供证明责任时,其证明标准可以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如果说第一个误区仅仅是对域外状况之误读的话,第二个误区则会导致实质不当的结论,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 相似文献
96.
唐清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1-94
解读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上可能存在证明对象难以明确、证明标准难以厘清以及证明方法难以把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与传统"绝对真实"的证据真实观话语、司法者繁简难分的裁判认知习惯以及高度抽象的证明标准规范有重大关联。因此,需要在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针对认罪认罚从宽重构一种适中化、具体化的刑事证明方式并建立以程序和证明方法为主导的证明实现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保障机制,以防范该证明体系带来的错误定罪副作用。 相似文献
97.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当以实体构成为依托,促使证明活动成为庭审的本质和核心,并成为证据裁判的补充.诉讼总是有风险的,证明责任就是诉讼中的一种风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建构(检察官)争点形成责任-(被告)疑点形成责任-(检察官)疑点排除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才能合理分配诉讼中的风险.争点形成责任、疑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争点和疑点的不同内容也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8.
刘英东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08-108
所谓拒证推定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有直接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是仍有少数案件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 相似文献
99.
黄健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84-92
前广东省恩平市副市长陈培根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家属退赃数额多于检察院指控的以及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数额。从证据学的角度看,退多判少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认定受贿数额的司法证明活动存在证据短缺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的模糊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证明不受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制约。威格莫尔证明图示有助于理清案件现有证据及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展示证明思维的合理性、反思证明过程的规律。 相似文献
100.
宁园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5):156-16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