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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朱红梅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94-96
监护监督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国内现行立法对监护人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基于价值原因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应该借鉴法、德两国模式,在监督对象、监督人、监督机构等方面对监护监督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52.
3月2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军队支援地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情况。据介绍,从1月24日除夕夜开始,军队先后派出3批共4000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武汉,形成了前方指导组、联勤保障部队、一线医护人员的支援力量体系。目前,全军63所定点收治医院开设收治床位近3000张,1万余名医护人员投入一线救治。截至3月10,武汉火神山、泰康同济、妇幼光谷等3所医院集中收治地方重症患者3467人,治愈689人。 相似文献
53.
54.
无论是监护权与亲权并存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监护权与亲权的民法立法体例,监护权无疑对保护未成年人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上也有不足,本文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监护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55.
李晖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33-35
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基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确立。这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大进步。但这一制度仍需完善和补充 ,尤其是对未成人和胎儿的保护还需加强 ,应和监护制度相协调衔接 相似文献
56.
张力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3):46-50
亲权制度在历史上更多的体现了替代国家权力的、家庭内部向上的"管理"与自治关系,具有排斥国家监督的倾向,而监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则是围绕设定对平等主体中弱者的人身保护性义务而展开,这使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走上了各不相同的发展道路.但是从近代民法的发展进程来看,亲权与监护制度又在外延与内涵上相互接近,通过互相取长补短而发生着融合,呈现殊途同归之势.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就不应当将过多的精力放到是选择"亲权"、还是保留"监护"这种纯粹关于"名称"的争执上,而是应当在保持我国的"大监护"传统格局的基础上,吸收亲权制度的精神,弥补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原有缺陷. 相似文献
57.
监护人责任已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仍坚持不考虑任何理由无端地使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不合理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仅在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考虑其在辨识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最终才能确定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衡平责任,同时才能确定诉讼主体的被告范围。 相似文献
58.
59.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
当代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去行为能力化,实现与行为能力的脱钩。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为先导,在当代人权理念和可行能力视角下,存在过剩介入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过少保护的问题。在比较法上,除德国照管制度实现了与行为能力的彻底分离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仍然与行为能力藕断丝连。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体系编排上将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纯粹当作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补充,另一方面是对老龄化社会图景的变迁认识不足。我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依旧沿袭先行剥夺或者限制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模式。为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及回应老龄化社会的深刻变革,在《民法总则》框架下解决过剩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可对第28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做限缩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做泛化解释,并重新发现"意思能力"的功用,实现去行为能力化。 相似文献
60.
朱垭梁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6):117-123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均具有概括性和持续性代理的特征。这种监护制度将人身照顾与财产保护两大职责全部并持续性地赋予了监护人。监护制度存在固有的代理风险和代理人不能问题。将财产事务从监护事务中分离出来,从制度上实现信托与监护制度的对接,既可以通过借助信托的监督机制解决代理风险的问题,又能弥补监护人负责财产事务时的能力欠缺和不足问题。信托与监护的制度融合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