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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之合法性解析及应对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晓芳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218-220
美国依据“337条款”进行的“337调查”作为一种过于严格的贸易保护措施已经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也给我国对外贸易企业造成高额损失,鉴于此,分析了“337条款”与WTO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来考量“337条款”的合法性。分析结果表明:“337条款”已经违背了GATT第20条前言的内容,并且也违背了TRIPs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这一基本原则。对我国目前遭遇“337调查”的现状提出了应对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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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对地理标识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小平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7(5):85-88
TRIPs协定是迄今为止给予地理标识最为完善和最有影响力保护的国际公约。协定明确了地理标识的概念,给予地理标识三层次的保护,同时就与商标和通用名称的关系等方面做出了种种例外。作为地理标识的来源国,应针对这些例外作好本国地理标识的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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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IPO/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广东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5):117-121
WIPO/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所涉争端的性质和范围、管辖权限、具体运作程序以及约束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从WIPO/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及存在的问题看,两者既存在现实的冲突,又存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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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战略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 IPs协议")下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呈现多元保护模式。发达国家借TR IPs协议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UPOV保护模式,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正在寻求一个更适合本国农业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典型的如印度、非洲统一组织及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由此形成了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通过对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博弈分析,提出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战略选择及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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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景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1,21(2):73-76
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前提条件和核心问题是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许多情况下,对于某种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和有价性必须通过专家评估鉴定予以确认,对它的评估鉴定可以参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无形资产评估办法进行.依法做出的、科学的、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不仅对于认定商业秘密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等都有着重要意义.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过失的条件下,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无正当性可言.中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TRIPs协议等规定的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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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中国与印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和印度参照TRIPs的规则调整了国内法律体系和相关组织机构。两国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深刻的国际根源。在国内改革过程中,两国都进行了一定的社会动员,为改革提供了舆论基础。中国和印度对TRIPs的遵守不仅扩大了两国的行动空间,也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规范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发达国家对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发展的正常速度和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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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在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相结合、主体不确定性、权利不可转让性、权利永久性等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契合,因而能够突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障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从制度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可以采用商标法或专门法模式,并体现出权利共有性、权力分享性、地域限制性等法律特性。从实践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发展,但在直接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可望在将来克服差距、取得较大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