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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烈英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5):75-79
代理是民事商事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合理恰当行使 ,关系到被代理人、相对人、代理人三方的利益 ,本文对实践中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限制、无权代理及其效果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3.
4.
由于民法与商事法的立法旨趣各有侧重,为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票据代理并不能照搬民法上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无权代理是票据代理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文章从票据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概念分析入手,对实务中极易出现的票据无权代理行为,就其追认权问题着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张家维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2-97
目前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主要倾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控。而无权处分合同应采取何种方式变动物权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目标是通过物权变动模式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文章以无权处分为例探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6.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也就是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回权在立法规定上都存在不少缺陷,需要对它们进行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对本人和第三人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7.
张宏武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44
《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本旨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追认权和否认权,救济和保护权利人之权利,从而达到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目的。于解释论而言,第51条中的处分应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即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但是,一体把握与我国的交易实际不相符,同时也与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发生了冲突,结果使得第51条的立法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8.
张家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10):17-24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 5 1条 ,是合同法颁行后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学者之间的不同见解乃因所持解释前设不同 ,即对无权处分制度是通过债权行为 ,还是通过物权行为进行规制有不同立场。通过利益调和功能的比较 ,以及债权行为无效导致法律体系解释困境的说明 ,可以认为无论债权行为规制形式的具体方案如何设计都难以达成妥当结果。债权行为不因欠缺处分权而确定有效不会过度保护买受人 ,能够达成最佳制度效果。因而 ,物权行为规制形式具有合理性。鉴于我国现行法并不认可处分行为独立性 ,所以不宜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包括债权行为的履行行为。在我国现行法背景下《合同法》第 5 1条仅调整无需履行而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合同关系 ,具体类型主要为一般动产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 ,适用机会极其有限。 相似文献
9.
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但由于处分财产属于权利人,因此权利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明确,笔者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来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权利人与所处分财产的权属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那么结合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应当允许权利人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浮动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其涉及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权利人与第三人、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当无权处分行为被追认后,在探讨权利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时,必须先明确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间的关系问题,通过隐名代理制度的适用,可以较好地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当无权处分行为未被追认时,债权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此时,合同相对人善意,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恶意,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