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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信子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07,24(4):99-105
朝鲜族女性的涉外婚姻,从其婚姻动机、交往途径、婚姻现状看,都具有"交换"的性质,其基本模式为"交换婚姻".由于这种"交换"关系并非感情与感情的交换,故婚姻关系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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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六次全同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居住在我国的外籍人员已接近60万人。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空间距离的缩短,涉外婚姻也随之日趋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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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涉外结婚数量的不断增多,北京逐渐跻身我国涉外婚姻密集地区之列。基于2004~2011年北京婚姻登记数据的分析表明,北京近年的涉外婚姻依然具有中国早期涉外婚姻所表现出的外嫁婚为主、再婚者比例偏高、外嫁婚夫妇年龄差偏大等特点,但不平衡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善。此外,涉外婚姻者普遍学历较高,"高知组合"占有较大比重。针对离婚数据的分析显示,尽管北京近年的涉外离婚量和离结率均有显著提高,但与国内离婚情况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闪离"现象也并不普遍。总体而言,北京近年的涉外婚姻所展示出的特点和变动趋势是积极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涉外婚姻也将进一步走向理性和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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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3)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并且较之物权、债权等的法律冲突更加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设一章对于涉外婚姻家庭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采用了以经常居所地为主要联结点的属人法,并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及监护的法律适用充分体现出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适用法》彰显的上述特色,弥补了原来立法的不足,彰显其突出特色,符合当今时代发展潮流与涉外婚姻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为人事跨国流动提供了方便与更好的国际沟通。 相似文献
6.
罗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9-14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就原有规则作出大幅度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学界就该两条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解释有较大的分歧.对比分析学者的迥异观点,可发现各类观点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涉外结婚实际上涉及涉外婚姻的缔结和有效性判定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准确理解第21条、第22条的适用范围.第21条主要指向涉外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第22条则只能用于判定涉外婚姻的形式有效性.就涉外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以及涉外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则需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补充和明确. 相似文献
7.
本研究运用交换理论,以延边朝鲜族女性的涉外婚姻为例,探讨婚姻中的资源与交换之间的关系。1992年中国和韩国建交后,在延边朝鲜族社会里,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女性在涉外婚姻中将自身的“年轻”作为可利用的资源和韩国男性所拥有的“优越的居住资源”进行了交换。她们将涉外婚姻作为谋求经济稳定和改变社会经济地位的手段加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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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侃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5):43-44
就涉外婚姻结婚登记而言,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域外结婚在国内的效力问题,二是涉外婚姻国内结婚登记问题。涉外婚姻离婚登记遵循"在哪儿结婚,在哪儿登记离婚"的原则,并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按照当地的法律及风俗习惯进行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10.
郑显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24-29
在"重刑轻民"的中国古代社会,关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很发达,尤其是有关涉外民事法规更少。唐代是我国封建法律颇为成熟的时期,从现存的中外典籍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到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唐代涉外立法的逐步完善,为解决涉外法律冲突,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