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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7-21
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对实践审判活动极为重要。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是通往行政法治的一条阶梯。从“主要证据”的预设出发,然后层层推进,深入分析“主要证据不足”及其相关问题不失为一条好途径。对比分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厘清其中行政法治的考量和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领悟行政诉讼的目的,并借此指导实践审判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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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郭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费用。仲裁委经审理,最终因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裁决对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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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说,如能严格加以贯彻,我国的证明标准足以保障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但事实上,这一“高标准”在实践中并未做到“严要求”,证据不足的案件几乎总是难以疑罪从无,而是普遍采取了从轻量刑的处理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文将对这一裁判方式及其正当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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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制度而言,通过反思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树立无罪推定原则为中心,以取消"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规定,直接改判"事实不清"的案件和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为策略,构建我国的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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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某于2007年6月1日进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物流计划员,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公司业务特别繁忙而且人手又少,周某经常需要加班。平日周某需要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也需要上班8个小时,在繁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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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以司法手段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也是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当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中必须得以具体实现。在刑事审判中,要求必须正确认识"疑罪从无之疑罪"及正确认定"证据不足",并以证据裁判为约束、程序为依托进行"证据裁量",以"无罪推定"为原则运作法律推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疑罪从无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