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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4):71-76
徒刑是唐宋时期的官方法典规定的刑罚。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监狱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在发展阶段上的滞后,使得徒刑的执行方式发生了改变:即唐代徒刑在地方的执行与流刑混一或以徙边代替;宋代的“折杖法”实行以后,徒刑的执行改为杖脊加配役。造成上述情况的根由在于唐宋时期的监狱制度是虚化的,监狱不是执行徒刑的场所,而是禁系犯罪嫌疑人的机构。针对这种情况,北宋末期“圜土”制度不失为中国近代意义上监狱制度的一种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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