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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盛荣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38-40
基于双务合同中合同债务的关联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合理期待。通过对该两种制度的比较研究,就我国《合同法》对该两种制度的借鉴、吸收作一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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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交易安全,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根据扩大为包括丧失商业信誉在内的所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通过例举的方式规定,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又为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规定了通知和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的恢复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后,享有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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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冀生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1):70-72
不安抗辨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其目的在预防一方因情势变更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害 ;维护合同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社会安全。本文对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辨权的含义、渊源、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及其不安抗辨权与预期违约区别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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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强权+阴谋——美国外交的战略特征新中国历届领导人,对美国和平演变中国的战略设计,对美国西化、分化、弱化中国的阴谋诡计,一直保持高度警惕。但是,近年来中国一些"精英人物"却要求中华民族"要消除‘美国阴谋论’"。还有的中国"专家"提出,对美国的研究,要"超越阴谋论"。为什么?他们考证说,"美国外交政策的特征,是强权而不是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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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履行抗辩权之间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举证责任上都存在着种种不同 ,可以明显看出两者之间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我国的《合同法》对分属于不同法系的这两种制度进行融会 ,将两者并立于其中 ,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 ,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宽泛的救济方式 ,给合同自由原则留下了更为广泛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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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宰我问丧"中,宰我在面对亲人之丧时食稻衣锦而安,而君子则表现出不安,孔子因此而批评宰我不仁。宰我不仁的重要原因在于宰我之安是与身体的物质享受联系在一起的,身体是自我封闭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所以,宰我不顾亲人的死活而独自享乐。君子则与宰我不同,打破了自我中心,打开了封闭的自我,打开了心门,保持一种好客状态,欢迎他者闯进自己的内心,打扰自己的宁静和乐。正是因为他者的打扰,君子无法固守于自我,始终为他者的生死存亡感到不安,总感觉自己对他者的生死存亡负有责任,总认为他者的悲惨处境是自我的无所作为造成的,因此产生一种羞耻感、愧疚感,从而主动地承担起为他者的责任。仁学的这种不安对于当今时代重振伦理道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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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晨清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3,7(4):13-15
我国《合同法》引进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合同法》的适时性,前瞻性,然而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比较粗浅,并未区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而是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合厨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发生部分重叠,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完善预期违约制度,删除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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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创造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重要制度工具,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展开,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和法理规定,谈谈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