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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5,(4)
宗教对话是宗教界、学术界开展同一宗教内部不同派别之间、不同宗教信仰之间以及宗教与其他意识形态之间沟通、交流的活动。一般而言,宗教对话可分为教内对话、教际对话、圣(宗教)俗(社会)对话乃至宗教交往几个层面。本文所论耶伊对话,在强调宗教教义对话层面或宗教组织之间沟通活动的同时,亦特别关注以宗教信徒的行为及其所构成的交往关系,注重宗教之间交往互动的社会形式,注重考察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往的可能性和社会空间。在此基础上探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交往的社会及公共性特征,建构一种与宗教对话并行不悖的"宗教交往论"。最重要的是在民族与宗教信仰方式之间建构和重构国家认同、公民认同、民族与宗教认同,将三种认同叠合在一起,同时又不丧失任一认同的固有特征,成就一种"公民——民族——宗教"之间的"叠合认同"方式。 相似文献
82.
朱燕玲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4):455-459
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在回应中国文化的发展前途这一问题时,大体均持文化整体观的立场。然而这一文化论述模式有其内在的理论困难,王南湜先生基于其文化分层理论对此有很好的揭示。本文认为王先生的文化分层理论仍有进一步商榷与拓展的可能,王先生虽对新儒家“开出说”有严厉批评,不过二者所凭借的文化哲学在理论上可以说是基本一致的。本文即在反省文化分层理论与“开出说”的基础上,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给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3.
84.
85.
86.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87.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文教育日益成为我国教育发展中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目前国内高职学校对人文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在授课过程中依然只注重知识的传授和讲解,注重专业技能和能力的培养。本文将对高职学校旅游教学中人文教育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针对现如今高职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88.
89.
90.
王战扬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0-95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