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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医疗事故处理难的原因主要是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规范欠明确统一、裁判者因医学知识欠缺难以做出科学、公正裁决。本文从病历对患者公开的范围、事实审查责任的归属、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数额的合理确定、鉴定过程中对行业保护的克服、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理解等方面提出若干改进立法、正确执法的理论观点。 相似文献
23.
年鉴的记述时限和记述范围问题似乎早有定论,但从创新的要求出发,围绕年鉴信息工具书的服务功能考虑,这一定论似仍有讨论的余地。本文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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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解造成了与举证责任有关理论研究的障碍.举证责任的内涵应被界定为对要件事实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和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对承担败诉后果的结果责任.举证必要是来源于反主张及对反主张再反驳的提供证据的行为义务,引入举证必要概念可帮助解决对举证责任概念的混乱使用.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不可分离,在"举证责任逆转三类型说"中,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换并不转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这一概念应予废弃,但其内涵与举证必要大致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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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在三大诉讼中的受理数量持续增加.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但是证据该如何提交,什么时间提交,如何认定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课题.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但是该规定毕竟只是最高的司法解释,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并且有矛盾之处.虽然该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举证期限制度,目的是实现证据由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转变,但是制度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影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解决民事审判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理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将“举证责任期限”问题进行立法和细化.
举证期限制度本意是为提高诉讼效率、促使当事人尽快的提交证据、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但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举证期限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无法发挥其作用.本文引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对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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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对如何对待“所诉非人”的抗辩有两种不同意见。笔者从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自由裁量权、推定法则的适用等角度分析该问题,进而提出出版物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8.
吴能棣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5(Z1):23-24
本文通过剖析现行民诉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应当建立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以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并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9.
荣晓红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4):33-38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30.
重构民事执行程序可以尝试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点。要突出三个基本理念: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强化当事人申请义务;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义务;遵循司法自治原则,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同时在构建新程序框架过程中还应注意执行权定位、体现程序正义并凸现其独立的内在价值以及执行工作的最佳平衡点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