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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这是国际法有关受教育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规定则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其表述存在着语义与逻辑上的固有缺陷,其立法精神也与国际法不符,不利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进行重新审视,以便对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952.
贾锋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09-117
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顺利实现,是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对于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基础与前提,保护义务是后盾,给付义务是核心。 相似文献
953.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3-40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系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之公法上的义务,为因应证人作证义务之公法义务性质并求权利义务相一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最终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这是当事人请求国家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彼此间的私权纷争所应尽的公法上的负担,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法院给付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应然给付路径为:证人在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的合理期间内,请求受诉法院给付其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受诉法院围绕证人的请求是否合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相似文献
954.
中国向现代国家迈进,必须要倚重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公务员内涵的界定,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其手中“握有”公权力,即“依法履行公职”。国外对于公务员范围的划分虽然方法不同,但适用公务员法的人员范围大致相同,即行政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这部分人是公务员的主要范畴,也是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955.
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不能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证人对待。所以,在承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以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制度中建立较为完善的作为证据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度,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956.
信用缺失与权利义务的失衡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程秀波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5):31-34
权利与义务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也是信用关系的基本内容。信用虽然表现为对于人们交往活动的基本义务要求,但其实质却是对于权利的承认与尊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信用秩序赖以建立和维持的基础。社会信用缺失的根源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分裂和背离,因此,重建信用的核心在于为守信者提供利益保障,使背信之人受到应有的制裁,恢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信用秩序的重建过程中,制度具有关键的作用。只有道德的价值导向与制度的利益导向的有机结合,社会信用秩序的重建才有希望。 相似文献
957.
靳羽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14-120
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958.
959.
售后警示义务作为警示义务的延伸以及对发展风险抗辩的限制,拓展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义务和侵权责任的范围,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确立体现了公平优先的立法价值取向。但公平与效益相辅相成,产品责任制度应更多地注重公平与效益的权衡。如何在推动生产创新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动态平衡,现代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售后警示制度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完善极具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60.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是一个新兴移民重镇,辖乌龙社区、丁庄社区等12个社区及童仙寨村、瓜草湾村等I1个建制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