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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积极与民众进行交流和沟通,找到一个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方可实现“双赢”。“邻避冲突”的内涵与特征“邻避”(Not In My Backyard,NIMBY)一词起源于西方,是美国学者O’Hare在1977年最先提出的。主要是指社区居民害怕核电站、垃圾处理站等产生的环境风险,反对设置这类公共设施,称之为“邻避设施”(李永展《邻避症候群之解析》,《都市与计划》,1997年第1期)。而因这类设施引发的抗争就演变为“邻避冲突”、“邻避  相似文献   
2.
近日,陈赫离婚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剧情更是一波三折。先是陈赫被曝离婚,一篇包含数个"对不起"的道歉书坐实离婚传闻。随后,陈赫被曝与张子萱出轨,很快便有媒体亮出"铁证",两人同回公寓热吻做饭的视频曝光,场面令人唏嘘,引发广大网民吐槽,纷纷指责两人互为"小三儿",婚内出轨。视频曝光后,陈赫迅速晒出了离婚协议,而张子萱则晒出了离婚诉讼流程单的网络截图。虽无过多文字说明,但  相似文献   
3.
王丽丽 《老友》2015,(2):55
案例:70多岁的李大妈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10年前,老伴去世后,李大妈就和女儿一起居住。李大妈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不但不能照顾李大妈,还需要李大妈的照顾。考虑自己的年龄越来越大,照顾自己和女儿越来越力不从心,2013年年初,李大妈卖掉自己的房屋,将10余万元房款交给自己的侄女保管,她和女儿一起住进了侄女家。时间一长,李大妈和侄女产生了矛盾。2014年6月,李大妈的女儿去世,李大妈从侄女家搬出来住进了当地一所养老院。她想向侄女要回自己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况判决时存在着泛化的倾向。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统一裁判尺度、法官适用情况判决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大、成本效益分析的引入和补救措施鲜有施行,等等。鉴于此,《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在我国仍存在适用空间,但为了防止该条款被滥用,应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从源头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增设列举式条款明确公共利益边界,将原告个人利益纳入考量,以及借鉴日本"中间违法宣告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依法治国的布局下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重要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暴露出案件数量少、质量低,诉讼范围过窄,调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应有的放矢直击问题,从优化执法环境、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多元化的诉讼启动机制,完善调查取证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6.
从章公祖师佛像跨国追索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切入,分析佛像的法律性质,探讨涉案物权准据法的确定及适用问题。该案原告应由阳春村全体村民担任。涉案佛像属于文物,建议村民在荷兰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受案法院应当适用物权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即可能适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或荷兰法律。被告在购买时应当对涉案佛像来源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善意”;原告应尽可能搜集证据证明《荷兰民法典》规定的20年消灭时效因起诉而中断。依据《香港货品售卖条例》和中国内地物权法理论与实践,被告均不能取得系争佛像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8.
结婚要两个人都在场,可他却一个人就把婚给离了,这是怎么回事儿呢?杨瑞雪的儿子得了重病,需要到北京进行医治。出发前,杨瑞雪准备先给在北京工作的老公陈启明打个电话,希望他能来接站,可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杨瑞雪以为他可能在忙,就没再联系,而是独自带着儿子进京看病。一到北京,杨瑞雪就带着儿子去医院挂号。正排队时,杨瑞雪无意间看见一个男人挽着个年轻女人走了过去,她不确定地喊了声:"陈启明?"那个男人  相似文献   
9.
公司诉讼除对其整体融资规模与资本结构造成影响外,同时还会对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债务分布造成影响。本文以2008—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发现:对于发生法律诉讼的上市公司,其更倾向于利用子公司进行债务融资;随着母子公司地理距离的不同,公司诉讼与集团子公司债务分布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明显差异,公司诉讼情境下所采取的子公司债务分布策略,是出于对母子公司代理成本与风险分散及制度套利收益的权衡结果。本研究为理解公司诉讼情况下企业集团的财务政策选择及其融资行为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10.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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