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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素敏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4(4):315-3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先进法律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背景,以乡村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角色定位为视角展开研究。分析105个乡村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实践困境,结合“枫桥经验”中“党委政府重视,职责分工明确,信息资源共享,纠纷共同化解”的价值导向进行阐释,提出美丽乡村建设中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三种进路选择:嵌入、分流和保障。 相似文献
12.
张青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2):17-28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基础结构及其治理方式和格局业已发生显著转变,这势必推动置身其中
的乡村司法之转型。 然而现存有关乡村司法之研究对此并未给予足够之关注,其主要呈现出三种研究
范式。 “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冶将乡村人民法庭置于“乡土社会冶的背景下进行讨论,以极端工具主义的态
度对待正式法律规范,忽视乃至拒斥现代法律在乡村变迁中的功用及其价值;“村治理论冶虽然关注到
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但并未真正摆脱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极端法律工具主义的进路;“法治论冶虽强
调正当法律程序在乡村司法中的必要性,却忽视了转型期传统与现代并存的社会格局及其对司法的不
同需求与影响,过分关注程序的封闭性层面,未能兼顾乡村司法的适度开放性。 因此在乡村司法的进一
步研究中,亟需转换现行单一的研究范式。 相似文献
13.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青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5):20-33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迁。 从宏观社会背景看,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乡土社会的“地方性冶特征正趋于消解,传统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形成的非正式社会规范日渐式微,乡村社会呈现出利益分化与规范多元的格局。 从微观社会结构看,虽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但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类型中陌生人/ 半陌生人纠纷以及经济类纠纷总体占比较高且有持续增长的趋势。 与此同时,乡村人民法庭在硬件设施、人员结构以及司法的规范化层面亦获得充分的发展。 这一系列深层次的转变,构成了当代中国乡村法治建设和乡村司法全新的社会背景。 为顺应变迁后的乡村社会及其法治需求,亟需转变现行理论和政策层面对乡村司法的工具主义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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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通过参与式观察调查,在分析杨村人民法庭的法庭概况、法庭法官、法庭运作基础上,由法庭所处的农村社会特点和人民法庭的具体功能所决定,我们将人民法庭的司法定性为“乡土司法”。司法主体的类型是非职业化、大众化的法官;法官倚重的是自己积累的司法经验;法官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法官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李向玉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1):111-116
在乡镇设立人民法庭,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便民的重要方式。但通过对乡村典型司法个案考察发现,近年来我国乡村司法存在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小但涉及面广、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法官负担较重,部分法官业务素质偏低、不遵守相关诉讼程序甚至违法办案、对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处理把握不准,人民陪审员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严重影响人民法官形象等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将人民法庭改为小额诉讼和速裁受理法庭,使其向法律审判、调解功能延伸;让优质司法人力资源下乡,以形式正义展现实质正义;对典型司法个案多尽告知义务,突出司法文书的宣教功能;让当事人选择便利的案件管辖地,加大对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力度等。 相似文献
18.
张青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77-82
对S县锦镇人民法庭2011—2012年间的调查表明:虽然在司法机关的官方表达中,对案件的处理必须要符合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实现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乡村法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既非为了平息纠纷、为民排忧解难,亦非为了实现法治,而是出于自利的目的,在实践中形成了择案而立、调解本位甚至强制调解以及"以结代收"等司法策略,其处理问题、避免麻烦的心态贯穿人民法庭日常运作的始终,偏离了法治和治理(亦即合规范性与工具主义)的双重制度定位。乡村司法之所以出现和官方表达相悖的功利化行为,与其司法制度定位的治理化和法院内部考核管理方式的强行政化密不可分,所受理案件的乡土性也决定其功利化的运作方式,未来亟需综合考虑乡村司法所处的系统性变量对其予以调整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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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的重要改革,其引导人民调解入驻法庭,在一般层面上具有分离调解与审判的功能,而在与人民法庭的结合中,却呈现特殊的社会功能。西南D市人民法庭的改革实践显示,诉前调解改革是诉讼压力、悖论实际及政策倡导的产物。人民法庭的发展一方面需要“职业化”并脱嵌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又需要“乡土化”及嵌入乡村社会,形成组织学悖论。以嵌入性理论观察,人民调解入驻人民法庭,并非简单的法院附设调解,而是较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嵌入到国家法庭的过程。这一嵌入过程能够实现人民法庭嵌入乡村社会同样的功能,并破解人民法庭发展的组织学悖论,推动人民法庭迈向更为职业化的未来。通过人民调解与人民法庭的内部嵌合及二者对乡村社会的外部反嵌,可优化诉前调解的运行,保持人民法庭在“职业化”与“乡土化”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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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立法层面抑或是实践层面,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向来有规可循.在执行体制改革的浪潮中,各地人民法院在探索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中推陈出新.实践中人民法庭与执行局各自的执案守备范围不同,根据分案标准的不同,执行工作呈现出两种模式,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及随机分案执行模式.在我国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制度化构建方面,固定分案执行模式应当成为基本走向.但是在理论和制度构建上则不应局限于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的改进,而应纵观全局,继续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组建专业化执行团队,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推进案件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以彰显执行的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