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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蔡万进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31-35
本文对里耶秦简J1[8]134、J1[16]5、6三枚木简简文进行研读,指出:“故荆积瓦”中之“故荆”称谓,具体反映了秦始皇二十六年楚被秦灭,秦官方文书中已称新亡之为楚为“故荆”这一重大历史事实,同时与文献所载秦灭楚战争进程相吻合;“巴、南郡、苍梧”连称表明,至迟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苍梧即已为郡,抑或秦王政(始皇帝)二十五年“定荆江南地”时始设;“兴徭”令的发现,反映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所实行的“耕战”政策,秦始皇时仍得到贯彻执行,这有助于对既往秦之徭役制度的认识予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202.
李斯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311-313
秦代县主官称谓并非如后世那样固定,而是同时存在多种情况,这与郡县制初行和战争动乱时期的复杂环境有关。里耶秦简中的“县啬夫”和“大啬夫”并不完全等同于县令、长,“县啬夫”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从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中守、令并存的例子即可见一斑。而“大啬夫”作为“县啬夫”的助手处理行政事务,行使县尉的职权,反映了当时军事斗争的激烈情况。 相似文献
203.
204.
205.
李力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4)
传世文献所载商代法律是周秦汉人之看法,所谓甲骨文王"作辟"等三条"刑法"资料纯系讹传,但甲骨文所见"王大令"卜辞或许是商王之"令"的遗迹. 相似文献
206.
再论“击匈奴降者赏令”及其颁布时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阎盛国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2(3):87-91
1981年在敦煌酥油土汉代烽隧遗址出土的木简,内容主要有诏书、律令、檄书、日常屯戍簿册、字书、兵书、历书、私人书启以及其他杂简。其中发现的"击匈奴降者赏令"数简引起了专家和学者的关注。笔者参照"赏格"的定义,结合历史文献和当时时代背景考察"击匈奴降者赏令",认为实质上可以认定"击匈奴降者赏令"是一则具有早期形态的招降赏格。此外,在日本学者大庭脩"击匈奴降者赏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分析,发现他的观点中有一些根本用史实无法解释的疑点,再结合汉初刘邦颁布的特殊政策,可以推证"击匈奴降者赏令"应是刘邦在白登山之围后所颁布的招降匈奴的律令,而不是普遍所认为的该律令是产生在汉武帝时期。 相似文献
207.
李泊毅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3):4-13
在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各机关发出的责令文书在名称上不统一、适用的情形较为局限、责令文书的制式各异、实现方式不明、不遵守指导令的法律后果阙如。这根源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性质并不显而易见。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名称的变化以及立法说明的内容、比较法上相关制度的定位、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我国其他令状制度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被设计为一项国家提供的司法服务。因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非一项惩戒措施,而是一项福利供给;其应是支持、协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不接受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以作为丧失监护权的参考。 相似文献
208.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85-91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我国各地已试行二十余年,对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保障法院中立裁判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至今未能形成系统化的规定,各地出台的地方司法文件存在种种问题,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其预期的效用。因此,应建立统一规范的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完善我国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具体路径是:统一调查令的适用阶段;明确调查令的适用主体;统一调查令可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规范调查令制度的责罚措施。 相似文献
209.
《中国妇女(英文版)》2021,(1)
Protecting Safety of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最高法、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China's Supreme People's Court,the 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ACWF)and China Association of Women Judges on November 25,2020,held an activity,during which they released the list of China's Top 10 Cases Involving the Enforcement of Restraining Orders.The orders were issued to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to protect their safety. 相似文献
210.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83-91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虽对当事人之调查取证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囿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实现不足之虞,难以满足司法需求之现状。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试行了证据调查令制度,然而,因对证据调查令制度的规定较不统一及性质认识的模糊等,带来了司法适用上的种种困难。为此,有必要对证据调查令之相关问题进行再认识,以推动实践所遇问题的解决,进而能对证据调查令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