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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饶军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1):44-46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士族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处于特殊的地位,为了维护门第的庄严性和血统的纯洁性,这一时期的士族婚姻板重门第。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的婚姻观念和准则,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病,危害到门阀士族自身的发展,并加速其衰落。 相似文献
22.
张叔宁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4(3):29-32
士族集团形成于东汉 ,并于东汉后期作为第三种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 ;庶族阶层的代表曹操终其一生对士族豪强实行抑制与打击的政策 ,但迫于形势 ,又不得不同时实行拉拢政策。正是由于曹氏集团对士族集团的拉拢与妥协 ,九品中正制得以创设 ,从而 ,为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23.
举人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6):54-54
孙权时期,江东士族政权已然形成,豪门望族在吴土势力浩大,影响甚巨。晋室南迁以后,江东士族与渡江而来的中原士族共同维系着南方数百年的士族门阀制度。江东大士族计有十九姓,分别为:吴郡:吴县顾氏、陆氏、朱氏、张氏,钱塘朱氏;会稽郡:余姚虞氏、上虞魏氏、山阴孔氏、谢氏、贺氏、丁氏;吴兴郡:武康沈氏、姚氏,乌程丘氏;义兴郡:阳羡周氏、许氏;丹阳郡:秣陵纪氏、陶氏,句容葛氏。其中,顾、陆、朱、张四氏在东吴时,多出名臣,家族鼎盛,莫与之比,为江东士族之冠。 … 相似文献
24.
马予静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2):34-37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势力的膨胀 ,导致这一时期文学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家族性特点。河南是士族较为集中的地区 ,浓厚的门第观念及推崇个性才情的时代风尚 ,促成士族对文化的垄断。特别是东晋以来河南士族大批南迁 ,侨居的身份及以后寒庶力量的崛起 ,使文学的家族性特点得到加强。这不仅体现在文学之士累世而出 ,而且还表现为创作上的共性特征 ,以至于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家族文学集团。陈郡谢氏便是一个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相似文献
25.
从《世说新语》看魏晋士族婚姻观念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宁稼雨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
文章从士庶之间严格的婚姻界限、新旧门户之间的婚姻关系和帝王婚姻关系等三个方面,探讨了魏晋时期随着士族经济和政治地位的迅速崛起而在婚姻观念方面发生的明显变化。 相似文献
26.
顾向明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8(4):98-101
史界一般认为 ,至唐代 ,江南士族早已衰落。事实却是 :江南士族的衰落指一般而言 ,有些高门士族凭靠深厚的家学渊源和文化世家的传统优势 ,至唐代 ,又能顺应由门荫世袭制到科举选官制的转变 ,通过科举入仕 ,从而保持了世代勋贤冠冕的地位。唐代江南籍的宰相基本为六朝士族出身 ,表明江南地区在唐朝高层政权中的影响和作用主要是通过六朝士族 ,并非唐朝新兴的家族。特别是唐后期 ,江南旧士族在高层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和加强 相似文献
27.
28.
田富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6,34(4):101-104
西南战争是日本明治维新后规模最大的一次内战,是明治维新的转折点。它爆发的根本原因是明治政府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剥夺了封建武士的特权,引起了他们的不满和反抗,最终导致了1877年这场历时8个月的反政府叛乱。这是一场以复辟封建制度为目的的叛乱,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事件。明治政府最终平定了这场叛乱,对封建顽固势力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算,基本上消灭了顽固守旧的士族,彻底打消了士族阶层通过武装叛乱恢复自己昔日“辉煌”的念头,为明治政府以后各项改革政策在全国的顺利推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财阀”的形成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使日本从此进入到向近代化国家稳步发展和自由民权运动逐渐高涨的新时期。 相似文献
29.
公元四世纪前期,由于胡族的侵掠及其所导致华北政局的混乱和社会秩序的动荡,使得汉族流民坞壁广泛出现在华北各地.流民坞壁是一个集生产、军事、政治功能于一身的社会组织.流民坞主除少数属于士族的中下层外,大都是寒门士人.严酷的现实环境促使流民坞主大多具有维护公义的立场、自我牺牲的精神、强烈的国家意识和鲜明的夷狄观.在胡族的军事压力面前,流民坞主之闻的合作关系极不稳定.同时,由于流民坞主与士族之间的社会隔阂和阶层矛盾,双方几乎没有实质上的合作,从而使流民坞壁在胡族的围困和攻略下,归于瓦解. 相似文献
30.
国家利益的层次划分与国际法的关系是紧密的。以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发布的《美国国家利益报告》为分析蓝本,结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诸如军事、政治等"高级政治"领域,还是诸如经济、环境等"低级政治"领域的国家利益的维护与促进,都跟国际法紧密联结在一起。具体地讲,"高级政治"领域达成国际立法的难度更大,但一旦达成,其"权威性"与"合法性"相较于"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立法要高,国家对其更为重视,法律的稳定性也能得到较好维持。相比之下,"低级政治"领域达成国际立法难度较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国际立法构成"井喷"态势。但相对于"高级政治"领域的国际法,其被违反以及修改、废除的几率更大。究其原因,在于"高级政治"领域的国家利益基本属于永久与不可变的领域,而"低级政治"领域的国家利益属于可变以及可分割的性质。因此,不同层次国家利益的特点,决定了相关国际法达成的难度、权威性与正当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