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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在我国乡村社会长期的小农经济虽然自20世纪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变化的基本内容是适应现代化取向,但实质上,中国乡村的基本特性没有实质性改变,仍旧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经营数量不多的土地的生产方式没有变.土地依然是农民的衣食之本、生命之源.在"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不断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332.
本文以股改后的解禁股份出售事件为研究对象,考察这一过程中的内幕交易与大股东侵害问题。研究发现,大股东在解禁股份交易中具有显著的择时能力,表现为通过出售股份赚取了超常收益、也及时规避了损失;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有助增强其择时能力,但由于信息优势在主动型内幕交易和被动型内幕交易中的不对称作用,只有控制力较强的股东才更有可能及时规避损失;股东关系有助于弥补控制力的不足,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关系密切的情况下,控制力较弱股东也能在股份交易中及时规避损失。研究从股东控制力和股东关系两个角度,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大股东侵害的可能途径;研究发现为思考全流通背景下的大股东侵害问题提出了新思路,也为加强对解禁股份的交易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333.
罗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57-59
当前,日照妨害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国人民生活的一种环境公害类型。从日本立法、学说及判例等方面入手探寻了日本日照妨害救济制度,认为日本日照妨害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334.
罗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24-26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涵的理解上,我国法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笔者持广义说,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35.
王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5-48
从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害对象着手,分析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构成要件、应适用的责任制度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侵害的是受要约人的期待法益与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法律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制度对其进行调整。其中,以德国法的模式尤为适合。 相似文献
336.
叶良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149-160
风险刑法理论虽然已为立法部门所认可, 但在学界却受到广泛批评。 究其原因, 既在于批评者 对于风险刑法理论的渊源———风险社会理论存在诸多误解, 也与风险刑法理论的体系建构未臻成熟有关。 风 险社会理论的关键词是 “风险”, 这一概念与刑法中的 “危险” 具有同质性, 故而决定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 法理论嫁接的可行性。 风险刑法的基本范式是: 刑法的干预点不是行为对法益的现实侵害 (结果), 而是对 法益的可能侵害 (危险)。 这将导致刑法的规制功能和调控范围的双重扩张。 为避免刑罚的负面效应, 有必 要预防风险刑法自身的 “风险”, 对行为的风险量度进行精准评价, 从而决定应否犯罪化以及配置相当的刑 量。 风险刑法仅是对传统刑法的补充, 而不是将其完全替代, 二者共存一体将是现代刑法的共通现象。 相似文献
337.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338.
339.
袁佳音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6):714-723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