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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陆诗忠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4):120-130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52.
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相似文献
53.
任付新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3):100-105
密尔把他的自由原则概括为一项简单的原则,从而为恰当地保护个体自由提供了充分条件:如果这种行为没有侵害到其他人,个体便有一种自由行动的道德权利。密尔认为他的自由学说是发生在旧主题上的新变异,“自由与权威”这一老问题需要不同的,更加基础性的对待,因为现代文明社会进入了一种新的状态。为了澄清这一观点,他区分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并对这些阶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关于密尔自由理论最明显的争议是随着竞争性的道德视域变幻的“侵害”的概念,围绕对“侵害”概念的界定,通过对密尔文本的解读以及分析研究者对密尔学说的重新诠释,我们可以发现密尔的原则在根本上是不完善的,自由原则的应用不能够被寄希望去解决相互冲突的道德视域之间的争论。 相似文献
54.
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相似文献
55.
控制权私有收益性质的界定影响到控制权的价值取向.既有的文献认为"控制权私有收益等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通过对国内外文献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相关研究的进展分析,认为"侵害论"无法完全解释脱离股权结构的控制权争夺现象,公司控制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权利.掌握或行使这一权利必然存在合法的利益.这种理解对于更好地发挥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证券市场更健康地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6.
国家统计局威海调查队 《中国统计》2008,(12)
一、本刊接受的稿件必须是本人(和合作者)独立完成之原创性作品,没有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无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内容。否则,文责自负。 相似文献
57.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58.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是当前公司治理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利用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对大股东侵害的根源进行分析发现,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没有对其监督服务提供必要的补偿。因而,完善大股东侵害治理的措施主要有:转变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传统观念;我国司法部门加大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执行力度;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增加公司价值;中小股东加强维权意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严格执法,在市场监管中加大对大股东侵害的处罚力度等。 相似文献
59.
孙本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4):113-120
不法侵害的识别与防卫权的设置初衷密切相关,应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宗旨出发识别不法侵害。作为防卫权发动的前提,不法侵害的识别应以法益侵害为基础,以对权利的蔑视为依托,以维护社会团结为限度。即应以法益侵害为认识起点,借助权利侵害和社会团结的法理,将不法侵害限定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在识别不法侵害时,应坚持区分防卫权的成立前提与行使条件,以行为时行为人的认识为尺度,以经验评价为基本依据,坚持社会团结原则,从社会利益维护的角度,平衡防卫所保护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立足侵害行为的破坏性、不法性、造成损害结果的难恢复性等规则,将具有法益侵犯性、权利蔑视性的部分行为排除出不法侵害的范围。 相似文献
60.
刘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49-57
继承权仅指继承既得权,即继承人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而承继遗产的权利,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期待而非期待权。侵害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僭称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排斥其占有、支配或处分遗产。侵害继承权区别于侵害遗产,表现在救济方式、适用的时效、前提等方面。侵害继承权可由继承法中特有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予以救济,真正继承人可请求僭称继承人一次性概括地回复其占有遗产标的,无须证明被继承人对该继承财产是否有有本权,而仅须证明继承开始时由被继承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该遗产之事实即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