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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原野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3):51-54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是理论上争论较大的问题,同时也是审判实践中在认定和处理上都存有很大分歧的问题。但不可否认,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研究,试图对共同侵权问题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12.
2012年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诸多制度构建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关于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仍有争议,对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不明确处,导致实践中行政赔偿漏洞百出。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应从以下问题入手:明确行政赔偿法律规定中“违法”的本意,并以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违法责任原则,修正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行政赔偿决定的效力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荆晅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61-64
本文在比较网络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民事管辖权异同的基础上,对各种网络管辖权理论进行了辨析,并对我国网络侵权行为民事管辖权的确定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因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原则,但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以及平衡信息主体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在对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有所要求的同时降低对其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的归责是指民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后,依什么为根据来使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是民事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归责要素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由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主体的特殊角色的不同组合构成了民事责任归责要素的内容。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考虑以下规则:合理性规则、公正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和逻辑性规则。 相似文献
16.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证明困难,是一个困扰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由来已久的问题。在实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采用程序性技术手段降低证明标准,既有利于实现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又可实现围绕商业秘密而产生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而通过在实体法中设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方法,无益于减少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障碍。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8.
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9.
张冀鹏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0)
近年来,各年级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频频发生,这不仅严重威胁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究其原因,是因为实践中对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以至于最后对责任的认定不尽相同。因此,正确处理校园内的侵权案件,确立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处理机制,进而明确各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建设和谐校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计算机网络的发达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资讯和更加快捷的联系方式,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网上侵权案件也给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网络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便是突出问题之一。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案件和网络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遭受网络侵权的原告往往难以确定实施网上侵权行为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点,原告处于起诉困难的窘境。本文认为,应当从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出发,对传统管辖理论和网络管辖新理论、网络案件侵权行为地以及外国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尤其是应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理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之一,这可以给原告更大程度的法院管辖选择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解决网络侵权案件原告起诉难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