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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6(2):127-13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22.
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此后,司法解释和刑事立法对该罪的规定又几经变化,由于立法对客观方面规定得不够科学、明确,司法解释又没有准确解释出立法之内涵,使得人们对这一危害行为在认识和处理上存在一定分歧。要准确认定该罪,有必要对其客观方面进行理论探讨。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客观表现中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23.
24.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目前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是指集体财产之外的其它国有财产。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财产,但是不包括“小金库”中的财物。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不同于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1.国家专项拨款、补贴;2.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贷款、生产性资金;3.国有公司、企业、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家出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相似文献
25.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59-63
刑事政策轻缓化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在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应当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属于轻罪,对该罪的修改应该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对该罪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区分,通过增加罚金刑、缓刑和法院禁止令等手段,完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相似文献
26.
依照司法实践中直接与间接的划分方法,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著作权人维权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有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侵权人确定存在障碍、剽窃难以界定、维权得失不成比例.著作权归属认定困难可通过加强相关主体法律意识得以解决;依靠集体管理制度能更高效地确定侵权人,反剽窃系统能帮助司法机关界定剽窃,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使维权得失不成比例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27.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4-92
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国内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基础。因此,罪数论更加适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习惯的现实。同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视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承认吸收犯是包括的一罪,将伴随犯、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及法条竞合犯中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的范围;在法条竞合犯中,消解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承认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限缩单纯的一罪,扩张包括的一罪。 相似文献
28.
游志能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130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回应。该罪名确立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情况及人们对它的认识观念。 相似文献
29.
面对著作权纠纷的增多和审判压力的加大,我国各地对专业调解机制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仍存在设置主体、组织定性、管理体制、人员结构不一,规则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和表层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定位不明,深层的原因则是理论上对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及其纠纷解决功能认识不足。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是纠纷解决的群众自治性,著作权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城市开放型社会现代性纠纷解决而产生的新型群众自治性调解组织形式。因此其应归属于人民调解的法律范畴,通过《人民调解法》的修改,为之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其机制设置。 相似文献
30.
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3)
近年来刑法修订引发的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断升温,刑事立法的公众参与对于提升立法公信力、促进刑事法治的良性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刑事立法中公众参与不是要求立法者一味依从民意冲动立法,因为谁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命题尚需解答。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的参与反映了其对刑事法律的期待,但是,这种期待能否转换为法律则需要立法者以高度的理性来面对,必须考虑这种期待是否符合刑法原理、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刑事立法的专业化、精英化与民意表达的大众化存在着紧张关系,应当维护立法权威,加强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刑事立法公众参与应当具有一定限度。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