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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存单纠纷案件骤然增多。存单除具有合同凭证的本质外,还具有票据的法律本质,因此,以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颇为棘手且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来看,以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时,若存单的形式要件齐全,且已经有效核押,则应当承认其担保效力,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相似文献   
92.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相似文献   
93.
传统票据质押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与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前者的设立方式是质押背书,后者的设立方式是交付票据,书面质押合同并非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的必备要件。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登记与质押背书。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设立方式是质押登记。质押背书并非电子票据质押的一个必备要件,但它是区分票据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还是物权法上的电子票据质押的标志。  相似文献   
94.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其独特的融资优势,能有效地盘活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及在操作流程和国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上存在的风险,提出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体系,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制度,以促进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加强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创新,实现企业和银行的有效对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95.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为适应我国融资实践发展需求所确立的新的担保类型。但基于应收账款质押自身的特殊性,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天然地存在各种风险。是否能有效控制其风险,为其实际操作在风险约束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是决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和广泛运用的核心。由于《物权法》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粗疏,我国对应收账款质押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方法。因此,如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的认识,并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体系,对运用该担保类型促进我国融资实践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96.
为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创新优化模式,选取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江苏省常州市为调研对象,根据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概况、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及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数据,分析了现有融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通过借鉴北京、上海、武汉、中山等大城市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提出创新型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构建的完善机制,引入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建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以期帮助常州市及相关城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流转,实现从知产到资产的转变.  相似文献   
97.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秩序与正义是法的价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世界性新课题,知识产权质押是其核心。从法价值视阈检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缺憾:在秩序构建方面,危及交易安全的风险有待防范、阻碍效率的规定有待改进;在正义实现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待公平设置、合同自由有待扩大;应予重构和完善。总体思路:遵循法价值,完善立法。具体方案:秩序的构建,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交易安全、完备配套制度以促进法律效率;正义的实现,应合理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维护法律公平、取消不合理的法律限制以鼓励交易自由。同时,要平衡协调安全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98.
我国金融业落后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产品的单一。加入WTO后,竞争的核心是以多样化、可选择性强的金融产品为基础的高品质服务,因此开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已成为当务之急。网上国债质押货款业务这一新型金融产品,显示了良好的发展前景。由于我国金融法规的滞后,而且经济发展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种种环境约束使网上国债质押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为了扶持金融产品创新,我们必须对其全面认识,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根源,并加以规避和控制:1弥补政策环境缺陷。2回避证券商的经营风险。3培养和招聘合格的客户经理。4严格挑选客户。5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保持有效的信息交流。  相似文献   
99.
股权质押的安全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性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规制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安全性制度安排的客观基础。但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并不完善,存在设质标的限制过严、公示方式缺乏安全性和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周延性等弊端,不利于股权质押安全价值的实现,应予改进。  相似文献   
100.
我国现行担保法律有关非典型权利质押的规定过于简单 ,有关司法解释失缺规范 ,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文对非典型权利质押的称谓、性质、范围以及质权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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