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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重要创新。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浙江"绍兴模式"、湖南"草尾模式"及安徽"宿州模式"等典型模式。我国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经验,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赋予与义务负担,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与生效、登记公示、变更和终止等运行机制的设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2.
慈善认定制度的目的是由特定机关对某一组织体的慈善性给予确认并赋予其一定法律地位的制度。慈善认定制度是慈善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助于区分慈善组织与企业和一般的非营利组织、促进公益慈善行业的形成并对其实行统一管理、扩大慈善免税资格和公募资格的范围、推动慈善信托的实施。慈善认定制度对慈善法的制定以及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3.
我国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于公益信托,但比较法表明其可以适用于包括家族信托的私益信托.从家族信托监察人的定位、任职资格、权利等角度,尝试构建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  相似文献   
64.
宋琳  邹泰 《山东社会科学》2007,58(10):122-125
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经济领域,在我国,这一概念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信义义务与信托责任二者之间的张冠李戴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混淆,我国信义义务的缺失,固然与经济法律背景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我国在引进西方经济理论和进行制度建设时,过分地强调经济人假设有关。即过分强调了经济人自私、利益相互对立的一面,忽视了人存在利他且存在合作与信任的一面。  相似文献   
65.
员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奉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理论的英美治理模式,员工是公司的"局外人",不在公司治理的视野范围内.对员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德国"共同决定"机制实践的基础之上.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在于抑制股东对压缩劳工成本的过度要求和对员工特定人力资本投资的事后掠夺.公司法分别通过扩张董事、经理人的信托责任范围以及授予员工分享公司决策制定权这两种机制来保障员工利益.员工参与治理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保护了小股东利益并增加了公司整体价值.  相似文献   
66.
信托是一种移转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的①。依据信托原理,一个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转移给他信任的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收益用于受益人的利益。此时,受托人要保证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使收益归于受益人。从中可以看到信托区别其他财产称转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就是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收益主体相分离,即所有权…  相似文献   
67.
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功能是界定归属于信托的财产,厘清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效果应为对抗主义。2016年底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建设统一集中的信托产品登记体系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法制努力,试图以此推进信托财产登记。但信托产品登记可能是信托财产登记的非必要非充分条件。信托财产登记时的确定性、唯一性不足;信托产品缺乏主体性、主体和信托财产的对应性不足,是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难点。一个适度分散的信托财产登记体系,较之统一集中的信托财产登记机构,可能对于交易安全别有价值。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不限于必须通过登记来实现物权变动生效的情形。在簿记登记中,可充分利用传统物权登记体系增添信托内容;在第三方主体处的账户托管存管安排可被视为实质性的信托财产登记;可在特殊领域逐步强化交易相对方对潜在信托权利的查询义务。  相似文献   
68.
刘云升 《兰州学刊》2007,(6):121-123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实现业主无偿获取物业公司股权,并由业主作为惟一股东组织和运作物业公司,以达到物业自治的目的,尚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难题.无论由开发商投资设立公司,还是业主利用共有公用的物业财产自设物业公司,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物业股权的设想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9.
陈雪萍 《社会科学》2006,2(9):118-125
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以财产为中心,以财产权为具体内容。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深入分析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基础和信托财产权构造的哲学基础和经济基础等,有助于我们理解信托特定的财产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70.
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托财产权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权的变动必须实行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方式的二重性,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又决定了信托公示方法的复杂性,不同的信托财产,必须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为了兼顾“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双重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信托公示的效力应采对抗要件主义。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上述原理相背,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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