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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我国信托税制的困惑及应对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托收益税收不明确和重复征税 ,是我国当前信托税制中存在的两大困惑。基此 ,构建我国信托税制的核心是确立形式转移不课税、实际获益者纳税、税负公平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92.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海涌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2)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衡平法而由此永远与信托制度绝缘,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也没有衡平法的传统,因此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立法中的"真空".事实上,信托移植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而在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理财功能和防范功能.分析表明,如果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理财功能,同时对受托人的防范功能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由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是我国移植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选择,建议我国在信托立法中明确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 相似文献
693.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7-52
信托制度主要通过对受托人施加义务来调整财产管理和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义务的设计和构建已经成为了各国信托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中虽然对受托人信义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还存在诸多缺陷。必须首先重塑信托制度的市场定位,建立信托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受托人行为标准,并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托行业的透明度,才能够防止受托人滥用受信地位,达到保护受益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694.
695.
号称"资产收益权信托第一案"的纯高案判决以来,各界对其臧否不一,但对此等法律模式从民商法基本原理展开的讨论尚不足.对金融创新活动可以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之比例为"秤"、无力偿债风险为"砣"予以衡量和评估.收益权信托的法理正当性仍然存在疑问,信托制度不宜被异化、信托标签不宜被滥用;资产证券化亦需强制规定方能保障."概念创新"、功能替代与信托登记均不足以解决收益权信托的定性难题.收益权信托模式可被再定性为一种有次序的双债务人合同,最终用资人与资产管理人均对投资者承担责任,这可以更符合合同条款本身、合同背后实质交易的正当性,实现符合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客观化解释与实质化处理. 相似文献
696.
信托法是资管产品的基本法,商事信托如何进入《民法典》取决于法律定位选择,其功能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与规范受托人信义义务,公平解决资管纠纷。目前,如将商事信托定位为权利客体,那么还存在着,财产权困境、物权障碍和契约局限性。为此,商事信托的法律定位有必要从权利客体转向权利主体。商事信托所具有的主体名称、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和内部机关的实践特征,与法人的理论框架相契合,存在着理论正当性。商事信托法人化有助于解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塑造信托财产独立性,完善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后《民法典》时代”,《信托法》应当对商事信托在资管产品实践中所表现出的法人化需求进行回应,以夯实资管产品的法律框架,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97.
数据信托模式的本土化应用具有理论与政策层面的可行性基础,近年来,带有数据信托色彩的实践探索也为本土化应用路径之构建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数据信托受托人能够在数据关系中建构起新的平衡,从根本上缓解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结构性差异,同时通过准入与监管机制确保第三方机构可信、可靠。在明确数据权利作为信托标的的基础之上,以数据权利分置明确其权属,并设置数据要素合理定价确定主体之收益,以满足信托有效设立之确定性要求。在技术层面,利用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实现确保数据真实性、提高流通透明度等目标,助力数据信托本土化应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698.
熊敬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102-110
受托人信义义务排除条款在我国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已引发不少纠纷,但信义义务规范体系无法为这类纠纷的裁判提供清晰规则。基于信义义务默认规则的属性以及信义义务的分配原理,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排除具有正当性,但排除的限度有待界定。受托人忠实义务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和“信托利益禁止取得”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利益冲突禁止”义务可在受托人履行程序性义务的基础上被排除。不可排除的受托人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形成于受托人对信托事务不享有裁量权的情形,可从信托指示人做出指示和受托人执行指示两个阶段进行界定。受托人注意义务是高度情境化的义务,其排除限度还需结合具体情境考量。 相似文献
699.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