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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蔚文 《理论界》2009,(2):69-70
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将债权人代住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应将未到期债权纳入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同时,还应将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扩大至其他类型的债权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12.
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13.
14.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规定内容较多,但对公司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实现方式和途径规定极为简单。为使法院在审理类似公司纠纷案件中有法可依,建议修改公司法对清算组成立方式的规定,公司被强制清算可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开始;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  相似文献   
15.
本文具体深入地探讨了新《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新规范、合同履行地点与合同履行地的差异以及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操作机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17.
关于代位权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建景 《河北学刊》2006,26(6):177-180
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新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使得中国法律对债权的保障机制更加完备,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全面。但由于立法上的简略和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该项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了司法的不统一,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本文在比较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代位权制度在应用中的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不仅在于抛砖引玉,亦想因此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代位权制度的重视和深入研究,以利该项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8.
19.
王锴 《学术论坛》2012,35(5):56-62
德国法上的责任直索只是一类法律问题的类称,并非既定法律原则或规则,更无"法人人格否认"之意。德国法的有关经验说明,对于追索股东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在学理认识上,应清晰区分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限制这两项不同制度,不能混为一谈;在司法实务中,应当精细区分案情,充分利用传统民商法提供的既有制度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否认法人人格。  相似文献   
20.
田春雷 《兰州学刊》2009,(1):217-219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虽然已通过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但立法的模糊性与制度的粗放性仍十分明显。文章通过对日本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介绍,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即廓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实现统一立法;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建立公司债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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