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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不可再诉的具体原因,最后指出强制执行与诉讼对接的可能性也即对不可诉的救济,以期对解决这一问题从理论上加以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232.
游英 《北方论丛》2021,(2):71-78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作为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已经基本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现阶段立法者的精力主要集中于宏观架构,忽略了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在购房未满5年的期限内转让、担保、出租甚至分割应有份额的约定属于违法行为,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因房屋使用、管理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由于不具有公示效力,政府并不因此而免责,公证机关应谨慎审核该类约定条款;因房屋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公证机关可对此予以公证;物业费、业主权等事宜可完全由受保障对象承担、享有,公证机关可对此办理公证;一般管理行为可明定受保障对象单独为之,重大修缮行为则不宜使政府的决策权被多数决机制架空,公证机关需进行实质审查;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公证机关均需谨慎对待5年禁售期内的继承公证,对超过5年禁售期的相关继承公证则可持相对宽松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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