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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85-91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州县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但是清朝并没有制定一部关于保甲制度的专门性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谕旨、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事例、则例、省例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渊源之中。这些规定在清朝历代皇帝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断修订补充并督促官员实力奉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了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百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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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64-70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演变,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已呈现企业化发展趋势。综合分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过程与表现,可以发现有如下主要特征:企业化转型主要表现为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和合法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两种模式;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进行犯罪;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外部控制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企业化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更具掩饰性,查处难度增大。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市场化以及由此所必然导致的犯罪组织化是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根本原因;我国转型期社会环境及制度缺陷是促成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的重要因素;与企业制度的高度相似性为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转型提供了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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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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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2):13-18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社会组织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其快速发展本身也被当作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政府毫无疑问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也应该主导社会组织的组建。政府过于积极地主导、甚至"操办"社会组织的组建将会违背社会组织发展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初衷,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不应该是社会组织组建的主导者,而应该是社会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引导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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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扬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90-95
宋代是官员回避制度的成熟时期。宋代回避制度对官员有着严格的限制,从官员科举入仕到任职期间的人事调动和任免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科举回避。宋仁宗时期,科举回避制度得到发展;南宋时期,明确规定参加科举考试之人要回避在当地为官的亲属等人,而且对各地的解额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完善了回避制度;宋孝宗时正式将科举回避的规定写入省试条法之内。二是籍贯回避。宋太宗时期,下诏登记官员户籍,开始实行籍贯回避制度;宋真宗时期,针对特殊的地域状况,放松了对官员任官籍贯的限制;宋神宗时期,规定不得任用本地人为官,以免出现割据作乱的情况;南宋时期,为解决大批南迁官员的人事任用问题,重申籍贯回避制度。三是亲属回避。宋真宗时期,规定经略安抚司和监司等官,在同一个地方任官者须避亲。宋朝荐举人才时,也须回避亲属。四是同年回避。宋朝建立之初,司法案件的检查、勘验者与审判者,如果是科举同年的关系,需要回避。宋真宗时期,朝廷又规定:司法官员只须回避同年同科者,同年不同科者不在回避的范围之内;随后,又取消了既是同年又是同科及第官员互相回避的规定。五是司法回避。宋神宗时期,回避制度的范围有所扩大,实行了司法回避,南宋时期司法回避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六是同僚不和回避。宋神宗时期,同僚不和也在回避的范围之内。宋朝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势力的发展,加强了中央集权,对澄清吏治和减少腐败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到皇权和权臣的影响,其执行难以尽善尽美,也没有改变宋代吏治腐败混乱的局面。宋代官员回避制度对今天的人事任职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发挥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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