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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林远  蔡颖  张莫 《决策探索》2014,(15):44-45
改变农民最大的资产——土地,其商品属性,正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抵押或农地收益贷款等相关试点工作逐步被激活。 记者在北京、四川、安徽等多省市调研发现,为降低还贷风险,各地推行了各种各样的担保模式,其中由政府作为担保主体的模式受到金融机构的大力追捧。  相似文献   
952.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学科视角,以确保农民权益为主旨,对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梳理和解析,对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中保护农民权益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探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及其经营方式的基本原理包括: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小土地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化,要实现土地的国有化或集体化;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生产率,规模化和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仅是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有效途径;在农业的具体经营方式上,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在中国新农地制度创新中,由村集体来主导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走合作经营的规模化农业发展道路,对外可以发挥限制资本自由介入土地的屏障作用,保护村民权益;对内则可发挥协调与服务功能,促进土地合理化流转;还能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规划制度和相关法律条例。国家尽早出台限制外资进入农地的政策条例,保护农民权益。同时,应提升农民的决策水平,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制建设和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53.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历了运动式的规模经营、家户制的个体经营和市场化的规模经营三次大的农业经营制度变迁,村庄治理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三次嬗变。农地规模经营背景下,内生型工商资本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具有多样性,而外来资本对村庄治理结构的冲击,使得村庄经历了治理主体的非对等性进出、治理资源的非均衡性流动和治理方式的非规范性建构。研究发现,村组织、地方政府和国家政策是影响现阶段村庄治理结构的重要变量。因此,本文拟从坚持村社自主性、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发展基层治理体制、优化惠农政策的实施细节、培育内生型新型经营主体和追踪总结试点经验几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回应村庄治理结构的变迁。  相似文献   
954.
非正式制度是影响农地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农地制度变迁中的非正式制度可以划分为价值观念层→习惯习俗惯例层→村规民约层三个层次。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非正式制度的层次越高,其规范性和约束力越强,个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越低,制度运行的成本就越低。当非正式制度所导致的制度成本小于正式制度所带来的制度收益时,会发生有效制度变迁,否则相反。进一步地,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互相抵抗、冲突又彼此约束、补充,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演变路径和均衡状态。非正式制度主要影响制度变迁的速度,非正式制度的层次越高,制度变迁达至稳定状态的速度就越快。由此,政府除了积极引导农民价值观念以及尊重和维护对改革有正向作用的习惯习俗惯例外,还可将村规民约作为改革的重要抓手。  相似文献   
955.
《社科纵横》2018,(12):44-46
甘肃省为促进农地流转进行多元化的政策支持并提供多层级的管理服务,有效优化了农地流转的政策环境,农地流转方式、流转主体、流转行为、流转用途等诸多方面呈现出新特点,并推动了特色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为促进农地规模化和规范化流转,课题组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要继续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农地流转市场、建立农地流转激励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等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956.
957.
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相似文献   
95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二元结构转型,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性日益凸显。2009年,孝臣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公司,进行规模化经营,使得农业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增加,但同时孝臣土地流转也存在很多问题,农业公司自身定位偏离,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能力不足,农民收入增长有限,孝臣村土地流转还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959.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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