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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五大矛盾辨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 ,存在着法律与立法、控权与维权、确定性法律与解释性法律、新道德与旧道德、法律普通化与特殊化等五大矛盾。正确认识这些矛盾 ,将有助于我们完成法治本土化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992.
知识产权这种合法垄断权如果被滥用而带来限制竞争的结果,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中国应尽快制定比较完整的反垄断法来控制将导致限制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国知识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93.
贞操权是我国民事立法尚未确立的一项权利,但它与名誉权等人格权不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立法应当确立贞操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94.
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更好体现理论成果,完善现有立法技术为初衷,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为研究对象,认为应当从两方面把握其内涵:宏观上在法律体系中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受案范围,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的规定区别、衔接以及逻辑起点的选择;微观上法律条文本身逻辑体系(以何为受案范围确立的基本范畴)、表述方式(肯定式还是否定式)的甄别使用。在比较和分析了域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技术的前提下,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法技术应当从两个方面完善:宏观上首先在宪法中明确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明确司法是行政争议最终解决途径(最终裁决权),以确认和保障相对人诉权为逻辑前提,在不同效力层级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分别确立;微观上应以行政争议为基本范畴,在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甄别使用肯定式和否定式。 相似文献
995.
社会法的概念、本质和定位:域外经验与本土资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社会法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和日本的社会法学说比较发达,但社会法包含的范围不尽一致。社会法的产生源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社会法产生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一国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法既来自私法又超越私法,追求实质平等和社会正义。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以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人权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将社会法作为法律部门,而不是第三法域,既符合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法学说,也符合我国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我国对社会法概念和体系的构建既要借鉴域外经验,又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
996.
关于结婚条件的几点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英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4):405-410,416
对我国现行的结婚条件及其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结婚条件的立法建议:以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来要求结婚的必备要件;扩大禁止结婚的消极要件的范围;实行登记与仪式相结合的结婚程序;增设结婚登记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
997.
论语言民族性与社会性的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中国在语言文字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在加强语言文字立法工作时 ,应当正确处理有关的民族关系问题 :要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 ;要依据宪法规定 ,坚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要依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要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998.
徘徊在公正与功利之间的我国缓刑--对我国缓刑立法与司法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撤销缓刑,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是对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反动,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公正性。这就要求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制定和适用缓刑的时候,应当注意缓和、淡化缓刑的这一缺陷。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并没有在这方面作出必要的努力,以致缓刑适用在我国经常展现出不公正的一面。缓刑的主要价值和目的均在于实现特殊预防,然而,一些法院在适用缓刑的时候,却经常忽视缓刑的这一价值和目的,致使缓刑适用并没有有效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缓刑的功能,同时防止缓刑的适用过于随意以致丧失公正性,建议将缓刑适用条件明确化;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健全缓刑考察机构,将缓刑考验落到实处;增设关于缓刑负担的规定。 相似文献
999.
周宇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7-5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对法律询问做出答复的权力。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该种答复作为审判的依据被人民法院所适用。法律询问答复不是立法解释,亦非类似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解释,不具有作为有权的审判依据的效力。法律询问答复在普遍适用性、强制适用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作为规范的效力如何有待讨论。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存在反映实践工作的需求,需要对相应规范进一步地明确和改造。 相似文献
1000.
王赞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25-30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将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规定为国际犯罪,中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国理应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回应,但现行国内刑事立法没有与之对应的罪名,而是按照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罪名惩治,两个罪名的差异性致使国内法在应对本罪时处于尴尬境地。为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有必要在中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增设劫持大陆架固定平台罪和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两个罪名,并相应地配置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