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62篇 |
免费 | 1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43篇 |
劳动科学 | 6篇 |
人才学 | 8篇 |
人口学 | 1篇 |
丛书文集 | 54篇 |
理论方法论 | 14篇 |
综合类 | 109篇 |
社会学 | 26篇 |
统计学 | 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篇 |
2023年 | 2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4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1篇 |
2016年 | 7篇 |
2015年 | 10篇 |
2014年 | 16篇 |
2013年 | 21篇 |
2012年 | 23篇 |
2011年 | 14篇 |
2010年 | 26篇 |
2009年 | 24篇 |
2008年 | 17篇 |
2007年 | 22篇 |
2006年 | 16篇 |
2005年 | 12篇 |
2004年 | 12篇 |
2003年 | 2篇 |
2002年 | 7篇 |
2001年 | 9篇 |
2000年 | 4篇 |
1999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6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91.
19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3.
国家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履行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企业。本文认为,现今国家出资企业应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社会责任,以保护公有制经济,保护相关利益者,不威胁其他企业为基本原则,细化社会责任履行主体,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其企业自身监督的多元化主体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相似文献
194.
石冠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98-105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195.
一、法律定位之错位?公路具有公共属性,同样涉及到社会正义目标,以至于大多数国家都是用财政资金进行公路建设。然而,在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诉诸于私人资本就是必需的选择。1984年,国务院召开了公路办公会,确定了三项原则,对中国公路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1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国道主干线的建设资金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改成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2提高养路费标准,其中增加的部分用于公路建设资金;3允许采用贷款等多种方式融资,从而确定了“滚动发展”的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196.
197.
王学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38-41
公司法的修订改变了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对公司的资本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在公司实务范围内包括增资扩股、股东瑕疵出资的处理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债权人的保护、非货币财产出资、与注册资本制相关联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刑法罪名相应修订等问题需要更深入的分析探讨.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引导公司法向注册资本认缴制方向发展,以此顺应资本投资便利化与加强国际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98.
当前围绕公司劳务出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劳务能否量化评估;二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劳务能否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与此两点并无必然关联.经济学中的企业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对于支持公司劳务出资可以提供充分而深刻的理论依据.公司作为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一项特别合约,其根本目的在于营利,至于生产要素的类型即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并非最为重要.但若要充分发挥劳务出资的积极作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99.
罗涛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6):64-66
在公司的资本构成中,以专利权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但对专利权出资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很少,而且规定的比较笼统。专利权具备了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坚实的基础是使专利权具有可出资性的本原。选择受资专利权比购买专利权极大的节约了成本,并实现了对出资人(专利权人)的激励。专利权出资所占投资比例的大小归根到底是投资者内部利益相互制衡的结果,在公司内部利益和内部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允许公司设立主体具有选择和构造的自主性。对专利权评估没有统一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沿用现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即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这些方法操作性较强,但不能简单套用,而应结合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