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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列举的形式对出资方式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争议,比如以非法获得的现金出资的合法性问题、用以出资的实物定性问题以及工业产权出资这一提法稍显狭窄。同时,在有关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适用及归责原则方面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善股东现行出资制度,完备股东的瑕疵责任机制和资本充实责任,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2.
隋彭生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7(2):103-108
公司的出资分为移转出资和用益出资。移转出资是以财产的本体出资,用益出资是以财产的用益权能出资,是为公司设立用益债权的行为。用益债权是公司的责任财产。用益出资包括实物的用益出资和其他财产的用益出资。对于实物用益出资,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实物"的术语。所谓实物,即民法上的物(有体物)。对公司实物用益出资有适格的要求,用益物应当交付给公司占有。实物用益出资,物的用益权能转化为股权。我国公司立法对实物用益出资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203.
204.
205.
土地抵押是借款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近年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加、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划拨或作价出资土地用于借款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加.本文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划拨及作价出资土地的抵押价值,处置风险进行了分析,对操作划拔及作价出资土地抵押提出了建议,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206.
207.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包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作的修改,对其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对公司出资的相关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原《公司法》有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出资合法,公司因发起人/股东出资而设立,出资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公司的设立,而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该合法性往往也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审核关注的重点之一,也自然成为了上市中介服务机构(下称"中介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本文将对《公司法》及其修正案的新旧条款进行分析对比,并对《公司法》的修订会对上市监管的要求及中介机构关注重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08.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开办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开办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209.
卜亮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39-42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所产生的责任并非单一责任 ,而是责任体系 ,包括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具有内在的构造。文章在定位股东出资义务为公司法法定义务的基础上 ,探讨公司法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 ,进行责任体系设计所依据的各项原则 ,进而构建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的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 ,并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体系的诸多缺陷 ,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10.
非规避法律隐名投资的类型化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利华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0(6):51-54
近年来,隐名投资现象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由该现象引发的纠纷和问题也成为当前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然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该现象的规范和调整。实践中,隐名投资方式多种多样,可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因而对隐名投资不宜作划一调整,而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