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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薄燕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
在矿业权流转市场中将矿业权作为资本要素作价出资入股的实践已经浮出水面,但是由于政府行政越权的存在及立法相关规定不完善,致使这一实践并不充分.出资入股的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诞出,是矿业权人的固有权利.矿业权取得中具有行政许可本质的"审批",并未设定权利,也不改变矿业权的私权属性,而是使矿业权由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矿业权人可以自由地支配矿业权将其作价出资入股,同时矿业权出资人股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流转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出资人、受让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使用权人的关系,政府行使包括出资受让人资格审查、主管部门审批与监管、变更登记等监督管理职能.政府在流转市场除了为矿业权流转便捷提供服务,为实现有序的矿业权流转进行监管外,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私权也是政府不可忽视的职责. 相似文献
212.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程序实证研究-工商管理硕士(MBA)商法案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编写一个《商法》案例的基础上 ,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揭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及其实现程序 相似文献
213.
矿业权是国有煤炭企业的资源财产属性的法律抽象,是指国有企业可以在特定矿区内排他的勘探或开采煤炭资源的法律权利。矿业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以矿业权作为资本构成的投资行为已为国内煤炭企业所采纳。矿业权能否被定义为财产权,如何作价出资,是法律所关注的重点。因此,界定矿业权的法律属性,整理归纳通行做法,是指导今后矿业权作价出资行为的关键。 相似文献
214.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而以人力资本出资在企业中分享股权是顺理成章的事。但人力资本出资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很多独特的特征,在给企业带来更高效益的同时,其进入、退出企业以及在企业运营中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应针对人力资本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规则来防止此种出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15.
唐代前中期,国家赈灾多采用无偿赈给的方式.唐中叶以后,在无偿赈给之法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唐政府一方面改行有偿赈贷之法,另一方面则开始积极引导富民出资出力参与社会灾荒救济.宋代赈灾分为政府直接赈救与利用社会力量赈济两个方面.政府直接赈救,继承并发展了唐后期以来用富民之资恤救贫民之宗旨;利用社会力量赈灾,国家荒政逐渐演变为"劝分"之政,即"劝谕"富民出钱米参与灾荒救济,并表现出两个重要特点:第一,视灾伤程度与官府赈灾能力而行劝诱力度.第二,"劝分"举措的制度化与优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若受灾地无富民或富民较少,则地方政府让富民赈灾的"劝分"之政无施展之余地. 相似文献
216.
“谁出资谁拥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企业要想做大,必须给人力资本——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应有的地位,人力资本应当拥有企业的产权。这一观点.是经济学家魏杰教授在其新书《企业前沿问题——现代企业管理方案》中提出的。魏杰教授强调:因为当今企业的竞争力体现在核心技术和管理水平上,谁再把人力资本视若打工仔,谁必将丧失竞争力。 相似文献
217.
土地抵押是借款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近年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加、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划拨或作价出资土地用于借款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加.本文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划拨及作价出资土地的抵押价值,处置风险进行了分析,对操作划拔及作价出资土地抵押提出了建议,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218.
219.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包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作的修改,对其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对公司出资的相关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原《公司法》有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出资合法,公司因发起人/股东出资而设立,出资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公司的设立,而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该合法性往往也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审核关注的重点之一,也自然成为了上市中介服务机构(下称"中介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本文将对《公司法》及其修正案的新旧条款进行分析对比,并对《公司法》的修订会对上市监管的要求及中介机构关注重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20.
编辑同志: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开办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大学毕业后,我与有着同样想法的同学陈某、林某,通过向亲友筹措和银行贷款的方式,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凭借各自所学知识,经过连年的摸爬滚打,公司渐入佳境,不仅利润颇丰,规模也不断扩大,甚至还在同城、外地开办了6家连锁基地。两个月前,陈某和林某却提出要我退出合伙,理由是公司能够做大做强、形成气候,全是他们的功劳。而我虽然没有什么过错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存在约定的必须退伙的情形,但却能力不足,社会关系有限,一直等同于他们养着我。如今,他们已经无法继续容忍下去。我知道这只不过是他们要我“出局”的借口,真正的目的是想“过河拆桥”多占利益。见我坚决拒绝,他们又于近日未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口头宣布将我除名,并不让我染指公司的任何事务。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