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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杜以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2-26
刑事简易程序由于其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易和快速,而受到各国的青睐。在我国简易程序中,虽然在审判程序上予以了简化,但从实践来看,程序简化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以至无法达到快速审判的要求;从理论上看,仅仅是程序步骤的减少也难以为"实质意义的简化"提供有力的支持。而简易程序在实体上对所有案件无差别的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无疑是阻碍快速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该定罪标准不仅与证明标准差异化、多元化不符,也不利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事实相对清楚,争点也比较小,适当的降低定罪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在降低的同时,可以通过加强辩护权、重点审查认罪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82.
2015年5月20日凌晨2点,瘫痪在床的周云吉熟睡中突然遭妻子吴丽霞铁锤重击,命丧黄泉。年过五旬的妻子为何要残忍地杀害她照顾了十年的丈夫?2015年底,吴丽霞站在了长沙市某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上。丈夫瘫痪在床,妻子不离不弃照顾1985年,23岁的吴丽霞带着与前夫生下的儿子改嫁周云吉,婚后又与周云吉生了一个孩子。1992年,周云吉所患筋骨内风湿病情恶化,只能靠拐杖支撑下地活动。丈夫丧 相似文献
83.
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即为预防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合规治理活动,与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含义不同。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合规是责任伦理的要求,与单位犯罪理论不相冲突,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合。数据犯罪具有法定犯特征,其前置法具有“滤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为核心,在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法地位,前置法的认定须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滤罪”以刑法为底线标准,以行政法规为一般标准,以行业规范为参照标准。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滤罪”包括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包含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阶段。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滤罪”即案件过滤,涵盖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滤罪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滤罪内容,以数据安全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合理设置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企业内外部数据安全监管,国家安全和司法执法协助义务,法律需要协调不同主体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滤罪体系,明确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的滤罪层次,将制定与实施企业数据合规计划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部门监管... 相似文献
84.
85.
近年来,中资银行屡遭境外反洗钱制裁,对中资银行境外经营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境外反洗钱制裁风险已然成为中资银行境外经营过程中越发常见和突出的一种风险,风险成因包括反洗钱合规意识未能及时转变,内部反洗钱制度有效性不足,内部控制措施不够完善,总行监管不力,等等。对此,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交流;中资银行应当培养正确的合规意识、平衡好获利与合规的关系、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内外部信息交流机制等。 相似文献
86.
狭义的刑事非要件事实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实体性事实,包括量刑事实和诸如逮捕、立案等其他过程事实.证明标准层次化构建的内在机理是在司法动态运作过程中,审判者就不同证明对象的重要性对其证明程度进行区分,实际是控辩双方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的差异程度,这种差异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区分重要诉讼权利与一般诉讼权利、以中度、低度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7.
定罪免刑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当前积极刑法观的时代背景下应当格外予以重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性的难以偏废,致使定罪免刑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并不鲜见,然而实证分析揭示出,定罪免刑的实践现状仍然存在着适用标准模糊、法条引用混乱及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契合刑罚目的和促进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必要厘清定罪免刑条款的适用标准及界限。应当从定罪免刑的尺度基准、性质定位及刑法教义出发,深入探析司法适用陷入困境的背后缘由,澄清定罪免刑制度的认识误区并完善实践适用的判断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的规范运行提供借鉴,从而改变定罪免刑滥用误用的混乱现状。 相似文献
88.
89.
随着保障人权意识在刑事诉讼中的觉醒,刑事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必将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刑事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可区分为程序性权利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前者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后者是基于普遍的人性为基础的独立价值。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程序性权利内在价值的缺失与薄弱环节的完善,是今后现代化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