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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韩轶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5):193-199
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包括腐败在内的各种合规风险,而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风险防控所必备的内控机制。我国目前企业腐败形势严峻,企业资产管理腐败合规风险、企业权力寻租腐败合规风险、企业管理权渎职腐败合规风险、企业管理权滥用腐败合规风险和企业国际业务腐败合规风险成为当前企业腐败合规风险的主要领域,而针对上述腐败合规风险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从腐败风险点、腐败风险评估、合规计划制定、合规计划执行评估等方面具体展开,缔造企业腐败犯罪的企业内部刑事合规防控机制,将成为未来企业腐败犯罪预防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82.
王桢 《天府新论》2019,(1):120-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属刑法即将走过40年的立法历程,随着社会生活的更新变化,在预防和规制犯罪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然而,当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单一的犯罪宣示性立法模式,使附属刑法本应具有的犯罪创制、法典修补、条文指引等实质机能烛尽光穷。究其原因,源于对历史之殇的矫枉过正和对法典范式的过度信赖,使附属刑法丧失了独立的体系地位,成为刑法典的陪衬。但是,刑法典自身的迟钝性与滞后性,注定了其无法回应特殊领域法益保护的“供给需求”,因而在规制这些犯罪时力不能及。所以,必须重新赋予附属刑法实质机能,确立其独立地位,废除单一犯罪宣示性模式,重新构建以指引性为核心、修补性为主体、创制性为补充的多元化模式,使其与刑法典共同肃清危害社会发展的犯罪荆棘。  相似文献   
83.
刘志伟  董丽丽  胡树琪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29-140+207-208
我国当前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不应提倡轻刑化的理念,而应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立法中对腐败犯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缺乏资格刑的适用规定、预防性刑罚措施阙如、未实现罚金刑的全覆盖,以及由于部分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失衡,导致罪刑难相适应。而且,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的轻刑化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具体表现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调整过高导致普遍处刑过轻,过多、过滥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应通过立法对腐败犯罪刑罚力度过轻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对司法中的轻刑化现象进行纠偏,遏制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优待”,真正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84.
过去曾经过分强调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忽视"宽"的一面,在大力推行轻刑化、非刑罚化的世界潮流中,我国力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理念的一大进步。在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且在已形成健全"严打"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宽松的刑事政策和制度,如慎捕重教、暂缓起诉、轻罪和解、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等,并从立法上健全轻罪非刑事制裁制度,使之统一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  相似文献   
85.
刑事审判是犯罪控制的基本机制,有其内在的机理、功能和目的,通过法律性、公力性、程序性、刑罚性、恢复性、强制性的机制和方式,促进了犯罪控制这一社会工程的建设、运作与维护,体现了法律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目的,实现了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提倡恢复型司法,刑事审判通过刑罚,一方面惩罚了犯罪,实现了社会防卫和社会控制;另一方面诉诸强制,诉诸改造、矫正,让其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守法的公民.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应该树立和发扬以人为本、人权至上、法律至上、正当程序、法律平等、程序优先等法律理念,健全和完善人权化、法律化、理性化、公平化、大众化、正当程序化的刑事审判制度,进一步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推动刑事审判实践的深化,促进犯罪全面控制的实现,促进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人权保护.  相似文献   
86.
刑事案件的自诉是对公诉的补充,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和监督公案机关、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扩大了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但立法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应取消第三类自诉案件,建立专门的自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7.
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便于司法人员具体实践操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刑事证据制度现状和不足以及刑事证据制度完善三个方面来看,要完善我国当前的刑事证据制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以宪法为根据,打击与保护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重新构建刑事证据法典,建立规范的证据规则和设定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8.
犯罪观的“交锋”:“刑事和解”与传统犯罪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事和解”的出现显示了对犯罪的另一种理解可能。以传统犯罪理论为背景,以比较分析为基本路径,可以全面展现两种犯罪知识与理念的“交锋”。从宏观角度看,两者对犯罪的不同理解根源于观察路径和方法论立场的重大分歧 :传统理论着眼于“远距离观察模式”,形成了“国家中心主义”的犯罪观;而和解理论则立基于“近距离观察模式”,发展出“被害人中心主义”的犯罪观。在这样的逻辑脉络下,两者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刑事法律关系及被害人同意等问题域中,产生出辐射性的对峙与紧张。作为某种反思性的维度,“刑事和解”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为重新估价和改进传统犯罪理论提供了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89.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仅仅成为国家追诉犯罪的工具,而应该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其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控告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我国被害人控告犯罪的权利存在着诸多缺陷,不能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应当完善被害人控告犯罪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90.
源自西方恢复性正义理念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处理犯罪的方案,虽然对社会具有秩序价值、对刑事被害人具有抚慰价值、对加害人具有回归社会的价值、对司法机关具有效率价值,但同时又具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三大负价值。对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范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只宜将其作为酌定不起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需要用刑罚报应正义限制刑事和解的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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