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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身份出现的,这种权利的根据从实质上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他对犯罪人的保护应该是正当的,但实践中却出现了律师被定为"包庇罪"的不正常现象,基于此,本文作者以为,律师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成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02.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刑事政策视域下的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是我国刑法适用中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主体身份,产生了与之相对称的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理念,并在刑事立法和刑事解释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中学理解释在弘扬该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上倡导:对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应坚守行为说+罪名说的限定方式;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遇上,预防是刑罚适用的正当化依据,应从刑罚种类的限制性适用、刑罚裁量制度的扩张性适用及刑事和解等方面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03.
《江西社会科学》2014,(12):175-180
我国现行应对外国公司犯罪的刑事治理体系存在着刑事政策宽纵化、罪刑失衡以及自我废弃司法主权等诸多问题,与在华外国公司的犯罪高企态势不相适应。为此,应按照"内外一视同仁"的刑事政策加强监管惩处,同时借鉴域外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如扩张相关犯罪如行贿罪等的范围,明确"贿赂"等相关概念的边界,使对外国公司经济犯罪的刑事治理体系化、制度化。在此基础上重置司法管辖权,改变以往司法权的消极态度,通过参与跨国合作,特别是预防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主动介入到我国有管辖权的各类外国公司犯罪中,藉此提升我国应对外国公司犯罪刑事治理体系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04.
劳教废止后,急需新的制度资源来填补。学术观点中主张借鉴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将劳教的适用对象上下靠,分别由下位的治安处罚和上位的刑事处罚来承接的意见具有可行性。因此,需要在现行《刑法》中增加重罪与轻罪分层、保安处分的制度安排;同时构建轻罪法庭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简易快审程序、增设保安处分裁决程序和保安处分执行程序、轻刑缓押等刑事司法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构建相配套的辅助制度,用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来确保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05.
《社会科学论坛》2013,(7):128-140
【编者的话】储槐植,1933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武进(今常州市武进区),启蒙于新式小学堂,再升入享誉苏南的江苏常州中学。1951年考入原北京政法学院研习法律,1955年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大学任教。1958年因受"反右"运动的牵连而被迫下放工厂"劳其筋骨",后又发配到工厂和北京化工学校"磨其心智"。1978年,经著名刑法学家杨春洗等先生的大力斡旋,储槐植先生才重  相似文献   
106.
杀人犯罪被害人是指因杀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其途径主要有量刑参与和刑事和解。此外,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也以独特的方式参与到刑事司法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107.
在2004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  相似文献   
108.
"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有利于弥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制度对侦查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刑事免责"制度有利于侦查机关获取证据、打击犯罪;有利于侦查机关分化、瓦解有组织犯罪;符合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确立"刑事免责"制度应当注意规定具体的目的、范围、原则和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   
109.
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既是法官的特有权力,也是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而其本身,又恰似一把双刃剑,游离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们一方面应注意发挥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应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相似文献   
110.
《刑法》第306条将主要为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碍作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在其罪状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要素和法定刑升格情节。这一立法存在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之下,我国司法可以通过刑事政策宽宥、实质解释限缩、严格刑事证明等思路,对其予以救济进而限制第306条处罚范围,但以上方法皆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306条的终端解决路径在于立法重构,只有将306条和307条进行整合,并规定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辩护律师,基于身份的违法和责任加重而应从重处罚,才能最终实现律师妨碍作证犯罪合理处罚的理性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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