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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116-125
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受到了全球广泛关注,但各法域立场不一。用反垄断法规制自我优待行为时可采取分类规制的思路:“强制型”自我优待可在现行法框架下得到解释,“诱导型”自我优待则需借鉴韩国进行法律修改。形式归入后还须实质分析其竞争影响来确定干预边界。自我优待属于一种利用垄断杠杆进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其分析思路可比照纵向垄断协议,进行“平台内—平台间”双层市场的综合分析。除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外,还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为平台设立一层中立义务进行预防性规制。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制裁则须秉持广义竞争法理念进行层递式构造,不能单凭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112.
董礼明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76-80
我国长期坚持"以侦查为中心",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这导致了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本文从侦查权的概念、性质入手,通过比较和分析域外各国有关控制侦查权行使的制度和经验,并结合我国侦查权行使的司法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13.
114.
周占生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3):53-57
在当下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规范结构的探究基本上处于沉寂状态,似乎难于寻找到新的探究进路.这个问题的核心为规范的要素构成,以往的争论多围绕于此,因而解决困惑的出路也在于此.要素是规范的内部存在,而且决定了规范本身的存在,应当将其作为"存在"问题来对待,在本体论或存在论层面上加以考察,这一点简单而又至关重要,而在以往的讨论中似乎恰恰被忽略了.以传统"三分说"的制裁要素观为例,其在对制裁做了"在"的承诺之后却离开了这个基点,"越出"了本来的论域,偏离了讨论对象,造成逻辑连贯的断裂,制裁之"在"并未被言说.但这种陈述方式惯性力巨大,以往的经验批评也不自觉地落入了对它的路径依赖,因而它的问题不解决,学界在规范结构认知层面上的混乱便无法改变,从而也无法向应用领域拓展研究.显然,从本体论角度对这种要素观作批判性检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5.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登科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合适成年人在场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最佳利益。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存在立法目的模糊、合适成年人范围混乱、程序性制裁阙如等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导致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刚性不足;合适成年人替代制度模糊,导致其实践运行混乱;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属不清,存在对未成年人二次侵害的风险。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属于未成年人,理顺合适成年人之间的位阶关系,确立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116.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维护民事诉讼法律秩序,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应该有一个程序性制裁与实体性制裁并重的综合性法律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规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已略具雏形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但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我们在科学的立法理念指导下,通过各种立法活动对它们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7.
社会成员违背社会规范造成了越轨行为,就面临着承受方式多样的社会制裁的可能。社会制裁可运用社会力量对越轨个体施以一定的影响:对被标定的越轨个体施行惩处、矫治,从而发挥促其悔悟的作用;对未被标定者产生一定的警戒、教育、彰显规范的作用,进而有效地预防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18.
于晓川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Z1)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程序性违法现象屡屡出现,并且有愈禁止愈严重的趋势。本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治理刑讯逼供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9.
如何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精神、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和操作性较强的《婚姻家庭法》,已成为千家万户及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事。最近看到有关刊物登载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只字未提对严重破坏婚姻家庭稳定、且愈演愈烈的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第三者”(包括第二者)的制裁问题,不知何故。 相似文献
120.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2)
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那种认为宪法规范只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或者认为宪法规范虽具有制裁要素,但制裁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之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受宪法规范的基本属性即法律性所决定,纲领性不是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否则,将会弱化宪法规范的法律性,影响宪法规范的现实社会作用;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内在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宪法规范的诸多特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