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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成玲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89-101+116
在我国当前的景观立法现状下,囿于景观的公共属性,地域居民超越相邻权的景观保护诉求得不到司法的有效回应。日本的景观诉讼也曾遭遇与我国类似的困境,而国立公寓事件的系列诉讼结合景观保护的地域性,实现了景观行政诉讼中公法一般保护论到个别保护论的突破,以及景观民事诉讼中私法保护论的正式确立。日本学者也在国立公寓事件的契机下大致从权利体系和法秩序两个方向论证了地域空间中景观利益的法律构成,突出了地域景观保护中公私互动以及地域性规则的重要性。中国情境下的地域景观保护可以从空间秩序保障的视角探寻地域居民保护景观的合法权益基础。 相似文献
12.
林国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3):49-53
私法自治的原则萌芽于罗马法,产生于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背景下,并被《法国民法典》以明确的条文确认。私法自治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得到法律的确认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它奠基于当时的哲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又扎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实践基础上。 相似文献
13.
公民身份来源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私法上的效果.现代国家负有社会保障功能而为个人提供生活利益,公民身份成为区别是否有资格分享国家福利的依据.与政府福利机制对接,公民可以依据公民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从国家取得法定财产,弱势群体通过政府各种方式的补助而维持基本生活. 相似文献
14.
15.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应在公法范畴里实现独立审判,拒绝干预司法,高度重视法治对政府、公务员(干部)的制度约束,使政府“不作恶”,使公务员不能贪。同时在私法范围里健全私法体系,突出对公民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宣告死亡为民法中一良好制度,自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申请与否由利害人定夺。惟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公权力于民事主体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时亦得直接介入。这与私法自治不相冲突,反而是对私法自治的完善。因此,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而不申请已经或将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相似文献
17.
论私法观念的更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邱本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5)
私法目的和私法自治两个核心私法观念需要更新。应该为私法目的正名,中国传统文化“任公而不任私”的古训值得批判,社会主义过去只讲“大公无私”的举措也值得反思。私法保护私利是人类进步的根本动力,合乎人性也合乎道德,私法保护私利但又超越私利从而真正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重评私法自治,实行私法自治是历史的必然,私法自治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民主政治的构成要素,私法自治不等于无政府主义。 相似文献
18.
19.
在资源稀缺的大背景下,保护弱者是尊重人权的需要,是团体生产与生活的要求。有效的弱者保护,有助于克服人性弱点,充分尊重个体的选择。就具体方式而言,弱者保护制度应当结合公法与私法,整体、综合地设计和规划。在私法中规定弱者保护的制度,功能在于为私法自治提供道德底线层面的保障,若制度设计得当,可以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地为弱者提供保护。具体而言,在民法典中,应当从交易公平、所有权的社会责任与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等方面,强调弱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廖湘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7):197-202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潮,是民法的哲学基础,私法自治原则就是自由主义思潮在民法的体现。私法自治在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中应如何定位,一方面充分借鉴自由主义思潮崇尚平等自由、尊重权利、重视市场和市民社会自治等观念,在私法与公法的关系中,我国应充分体现私法优位、私法自治原则,充分确认和保护私权主体的权利享有和行为自由,将国家和公法干预减少并限制在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吸取西方自由主义发展中的教训,避免极端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泛滥,在私法范畴中,我们应在最大限度赋予私法主体自由、尊重和呵护私权利的同时,采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司法的“二次干预”等合理适度的控制措施,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干预,以兼顾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