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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人的私法地位与和谐社会有着本质联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与人的私法地位完全一致。研究了和谐社会的本质,指出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与人的私法地位承认与存在的价值体系完全一致;人的私法地位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法律因素,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92.
叶反修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4):70-75
晚清的变法修律,是通过参照域外先进法律文化来完成的。在输入域外法律文化时,晚清经历了一个选择过程。最终选择以大陆法系为参照法系、以日本为参照对象国,优先输入公法文化,再逐步引进私法文化,实现了中国法制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晚清政府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受到国内因素的制约,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晚清在输入域外法律文化时所作的选择,不是偶然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93.
龚伟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60-62
国际税法教学研究中,其性质问题的探讨和讲授是一个难点。本文认为在教学中,可以依据传统教学的逻辑基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主要指标,从不同学说的角度对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进行多方的考察和验证,从而得出国际税法具有一种公法兼私法性质的结论。 相似文献
94.
根据改进的线性支出(ELES)模型,测算并分析比较了1993-2009年期间东、中、西部农村居民的消费收入弹性。研究结果表明,东、中、西部农村居民整体消费收入弹性在研究期间均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部分单项消费品的消费收入弹性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还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关性。近年来,东、中、西部农村居民整体消费收入弹性差距呈缩小趋势,各地区农村居民消费热点正逐渐趋同。 相似文献
95.
周一颜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12-13
社会法作为合乎发展规律的运行结果已涉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哈耶克在阐述私法公法化的社会进程时关于"社会立法"的论述与当前盛行的社会法的重要内涵极为相似,其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为我们反思惯常的法律观开放了一种全新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6.
宪法只约束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不干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深远的历史传统。但二十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在西方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一个有悖上述传统的相同趋势,即宪法权利规范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或私法关系的渗透和影响。德国与美国是产生这一趋势的两个典型国家,分别生成了使这种趋势正当化的两个典型理论,即"价值辐射"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由这两个不同理论所指导的司法实践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7.
新的保险产品往往体现为格式条款的集合,由保险人为多次使用而单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人,被保险人往往仅就核心给付条款拥有填空权利,对于其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磋商余地.然而,无论存在如何强烈理由要求公权力介入进行内容控制,契约自由原则仍为私法理论尊崇之基本原则.相较于运用民法中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概括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性审查,以纳入控制、特殊解释原则和内容控制作为最基本框架的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构成对私法自治的体系化干预,对其介入事项及程度的安排更应尽量节制,按照制度功能目的,设定严格的内容控制界限和层次清晰的法律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98.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相似文献
99.
刘沂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5):35-38
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被尊为"帝王条款"。然而笔者通过对现行中国场域的考量,以为"私法自治"——这一民法原教旨主义原则方是中国当前场域的核心原则,其对早日完成中国民法主体意识的重塑,配合"市场模式"的本质要求裨益甚巨。 相似文献
100.
林位强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2):22-25
澳门法将公立医疗机构看成是公共行政实体,是公共福利机构;将公立医院中的医疗行为定性为公法管理行为,而把私立医疗机构中的医疗行为定性为私法管理行为.因医疗行为属性的二元化,引发了不少司法上的争议.若医疗行为定性采一元化,法律适用可直接由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规范,不必通过4月22日第28/91/M号法令转介,这样,赔偿标准更容易达到统一;而且法院、法官、法律适用三者之间的关系都理顺了,司法判决也更为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