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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四新文化最响亮的口号是“个性解放”,也因此,在叙事上“五四”被一般地定性为“人的发现”。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然而,“人的发现”其具体内涵是什么?这个“人”又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重大的具有整体性特征的问题尚待辨明。通过考察《狂人日记》等文本,我们发现,这部被誉为中国新文化和新文学的“奠基”之作,其主题并非“礼教吃人”这种简约化概括所能包纳,而且所谓“吃人”,其真正的内涵是“非人”或“非人的状态”。小说主人公狂人正是在一种“罪感”的驱迫之下,在正视自身的(人的)“非人的状态”中获得了人的自觉,并由此产生了真正的“人的观念”。这就是《狂人日记》的内核及其独特价值。这是五四时期真正的“人”的呐喊。所以,所谓“奠基”者是指,五四新文化就建基于这一“个体”/“人”之上,它是作为中国新文化的基础性和根底性意识而被鲁迅天才地把握到的,并第一次掘发出来的。 相似文献
22.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从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类型、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都要考虑行为的公共危险性。醉酒驾驶应考虑情节,而不应一律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形态实质是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及相关酒驾肇事的立法缺陷,一是醉酒认定标准单一而有失科学和公正;二是只有两种行为类型,造成刑法对同类高风险行为评价失衡;三是罪名归纳与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对酒后驾驶处罚的阶梯档次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23.
24.
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25.
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英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9(1)
本着促进科技进步、保障科技安全的立法宗旨,以实现科技正义和法之正义的有机统一为价值取向,遵循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一节"妨害科研秩序罪".该类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科学研究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方法严重干扰、破坏科研活动秩序,主体为科研从业人员和科学研究机构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该类罪具体包括违禁研究罪、科研欺诈罪、科研诈骗罪、侵占成果优先权罪、科研剽窃罪、妨害科研罪等新罪名.该类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形式应当多样化,刑种配置应合理趋轻,刑罚适用应适当宽缓. 相似文献
26.
日前.官至正厅级的甘肃省窑煤集团董事长李人志因非法所得2020.9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引人注目的是,李人志在法庭陈述中声称,自己曾经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如果组织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一把手”进行提醒,腐败就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相似文献
27.
非法经营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克安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4):74-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空白罪状,是一"口袋罪",其刑罚的设置不科学,因此,该罪应予分解,对已经分解出来的罪,不论刑罚轻重均不应再按非法经营罪追诉。 相似文献
28.
鲁柯君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7,(2)
2006年,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挑起了自由职业者胡戈与导演陈凯歌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提出了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馒头案”进行分析,并对比《TRIPS协议》及其他发达国家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指出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如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9.
王敏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4):89-91,97
我国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对于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不受压制和报复,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严守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报复陷害罪的法律渊源入手来评析新刑法对于报复陷害罪的法益、主体范围认定、罪数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30.
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即为预防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合规治理活动,与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含义不同。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合规是责任伦理的要求,与单位犯罪理论不相冲突,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合。数据犯罪具有法定犯特征,其前置法具有“滤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为核心,在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法地位,前置法的认定须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滤罪”以刑法为底线标准,以行政法规为一般标准,以行业规范为参照标准。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滤罪”包括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包含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阶段。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滤罪”即案件过滤,涵盖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滤罪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滤罪内容,以数据安全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合理设置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企业内外部数据安全监管,国家安全和司法执法协助义务,法律需要协调不同主体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滤罪体系,明确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的滤罪层次,将制定与实施企业数据合规计划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部门监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