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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世界》2014,(5)
正《劳动保障世界》愿与您时时沟通,当您遇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问题时尽请与我们联系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0212室门磊(收)Email:menlei3000@126.comTel:0431-82716268来信时请注明联系电话,方便我们为您回复。1.一个月前,一家公司在其门口发布广告称需招聘计算机人才,并言明工资面议。我前往应聘后,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3 000元,此后为4 5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时间刚满一个月,公司即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且只比照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最低档工资,向我发放了2 000元工资。我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补足剩余的1 000元工资差额。而公司却一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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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四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的裁判精神,同时,对用人单位在单方解约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事后补正措施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这种事后补救措施不利于工会组织发挥自身的监督保障职能,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同时,对该条文中的工会也不能狭隘地解读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在行使单方解约权时仍然应当向地方各级工会、行业工会或者其他工会组织履行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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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如果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劳动合同的辞退制度,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帮助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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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权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小车驾驶员。由于运输业务激增,公司的原有车辆不能满足运输需求,公司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批货车,安排权某等人驾驶。权某发现让他驾驶的货车为拼装车后,以上路不安全为由拒绝出车。之后,公司以权某不服从统一调度、拒绝正常劳动为由,解除了与权某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郑伟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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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对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们在一起聊天时无意间谈到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由于彼此发觉相同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职责,工资却不尽相同,甚至有的差距较大。因此有人曾要求公司给予同等待遇。可公司不但置之不理,反而以我们违反其薪酬属于公司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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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珊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92-97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具有解决劳动争议、平衡劳资关系、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积极意义,然而实践中其因长期缺乏强行性法律规范而处于完全的“任性”状态,引发了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乱象。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存在协议解除的适用要件不明,协议解除的程序规范缺位,劳动关系利益衡量错位,劳动立法表达模糊不清等缺陷。为填补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诸多漏洞,有必要厘清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情形,设置协议解除的专门法律程序,坚持利益衡量原则,规范劳动立法用语表达,以期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良性效应获得可持续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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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不仅源自消费者的预先授权,还具有变更的必要性。但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采用形式规制和内容规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当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在形式规制中,平台须履行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但形式规制只能解决变更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问题,至于变更条款是否有效,还需引入内容规制方法。即在明确变更条款涵义的基础上,按照从具体的负面清单到抽象的公平原则的顺序,来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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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辑部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2)
编辑,你好:
方某原是某公司经营部经理,后来公司将方某调整到综合部任经理,降低了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了方某.方某到综合部工作五个月后提出辞职,并认为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公司补足五个月的工资差额,结果被拒绝.请问,如果方某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