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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沈柳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8-10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犯罪,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修改,其中蕴含了巨大创新。危险驾驶的严峻现实和风险刑法理论是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和理论依据。危险驾驶罪在主观和入罪标准等方面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所不同,文章旨在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期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992.
吴亚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2):10-14
英国刑法的罪过形式分为三类:故意、轻率与过失。而其分类方式体现了对故意、过失的本质区分。基于实践产生的英国罪过形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通俗易懂的文言表述及其与诉讼紧密结合的方式对于我国刑事改革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993.
徐兴涛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73-81
被容许的风险的产生、发展与风险社会的关系密切,风险社会的到来成为被容许的风险的社会基础。风险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风险分配的功能,被容许的风险促使其立法和适用更为谦抑。风险的外延比危险更为宽泛。危险犯中的危险系结果危险,被容许的风险中的风险大致包含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剩余风险应为事实上活动、技术等领域无法掌控的固有风险,被容许的风险更侧重规范评价上的容许。被容许的风险在能否成为正当化事由的对象时,与正当化事由存在差别。被容许的风险的内涵可归结为经过利益权衡应当排除归责的行为。被容许的风险在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表述,在存在范围上不包括日常生活的风险与没有制造风险的行为,具体判断需要借助相关规范,其适用后果仅排除刑事归责。 相似文献
994.
995.
996.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之一,但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事"之范围的理论与实践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文章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事、人、时间"及其例外与扩张情形展开探讨,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同一性之公诉事实"及受刑事指控之嫌疑人、被告人,于裁判确定后发生效力,以有利于被告原则为例外,扩张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相似文献
997.
998.
王国柱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80-88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999.
在此次新冠肺炎最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有一支特殊的队伍——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他们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和各项安保工作,全力守护群众的健康与安宁。副支队长罗洪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家都在与时间赛跑。在防疫一线,消防支队中的党员冲锋在先,开展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在不打扰医护人员的前提下,深入一线危险作业;确保生产企业物资存储的消防安全,他们加班加点24小时连续工作。 相似文献
1000.
李林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53-158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立法应设立新的危险犯类型,只要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既遂,尽管犯罪既遂时,危害行为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新危险犯是独立的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