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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将共同危险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看齐的旧定位并不妥当,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对其妥当定位应是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能够理顺数人侵权行为的内部逻辑体系,脱绑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的必然关联性,并区分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革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不仅可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不足,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2.
谢雄伟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2):283-286
自招危险是指由避险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招致的危险。对于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适用问题,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见解。该问题应根据自招危险的不同类型具体加以解决。对于有犯罪目的的自招危险,应否定紧急避险的适用;对于无犯罪目的的自招危险,则应根据自招危险产生的具体原因来认定是否适用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53.
毛丹丹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3,(1):34-37
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及其构成入手,探讨了危险驾驶罪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界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刑法领域中的问题,以期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在预防犯罪、控制风险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54.
英美法的动物致害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毛瑞兆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6(3):109-112
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常见的侵权现象。其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必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英美法系国家运用成文法与传统的普通法相结合的二元方法对动物侵权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调整技术上讲都别具一格。文章对英美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要是危险动物责任,牲畜侵入责任以及动物侵权过失诉讼和妨害诉讼作了介绍与分析评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5.
储陈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17-124
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56.
2012年1月—2013年1月,对几所高校1 268名教工慢性病的发病情况及危险因素进了行分析.结果表明,随着年龄增长,女性患高血压、高脂血症及肥胖、超重的比例均呈增高趋势;而55岁以下的男性,肥胖和超重人数随年龄增长而增多,大于55岁者则渐趋下降.糖尿病和高血压患者无性别差异,其他慢性病的患病率均为男性高于女性.高脂血症和高血压随体重指数(BMI)的增高而有上升之势,而体重指数与糖尿病的患病率无明显相关性.肥胖、超重或消瘦的教职工,其糖尿病患病率均高于标准体重指数的人群. 相似文献
57.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 相似文献
58.
刘焱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5-1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都逐渐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的必要性和适用的复杂性。对于犯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犯罪责任的要素、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的指导下准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59.
司雪侠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1):63-65
"过失"在罪过观中地位突出,对"过失"的研究和立法源远流长。现代罪过观中的过失理论主要采用的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过失"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但各国据其实际国情在立法上采纳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理论。当代社会过失理论经历着猛烈的冲击,从而促使对过失犯的刑罚向两极化发展。在充分遏制过失犯罪上升趋势的前提下,应走向过失行为无罪化,但目前应采用一定的立法缓冲模式。 相似文献
60.
赵睿英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169-179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