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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232.
封志晔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1(1):58-61
缓和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完成以后,法庭审判以前,主动有效地减轻或者消除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求得被害人谅解的行为.缓和犯的成立有时间性、主动性、有效性和被害人谅解等四个条件.缓和犯概念的设立,可以完善刑法理论,进一步达到罪刑均衡,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果,并为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参考国外立法实例,缓和犯的立法应该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233.
234.
完善缓刑制度对犯罪的控制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完善缓刑制度对于减少关押犯、保证公共安全、改造罪犯已初见成效。 相似文献
235.
蒋蔚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52-56
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并非目的犯。由于洗钱罪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使得作为行为犯的本罪存在了间接故意成立的空间。刑法将本罪直接故意的意志追求要素直接规定于法条中,导致成立本罪必须具有一种特殊的目的要素,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排除了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进而限制了实践中对本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236.
何承斌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2)
按照通说,牵连犯乃实质数罪但科罚一罪,我国立法例是选择性地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作出多种规定,从而造成了立法的不和谐,也引发了牵连犯在实务中处断的疑惑。同单独的数罪相比,牵连犯的本质是实质数罪,尽管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这个特殊性,但不能成为否定牵连犯应当并罚的理由,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因此,"数罪并罚说"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237.
共同正犯中,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将共同犯罪完成至既遂状态,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要求。对于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共同正犯,部分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其他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既遂,对于这些中止行为人而言,是否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点出发,应当认为,即使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达至犯罪既遂,则所有的人均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所有类型的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238.
陈伟强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9,(3):27-29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239.
240.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4)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