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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危险犯作为结果犯的一种,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发生作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其范畴与概念的这种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初始形态为未遂;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542.
马聪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4):69-72
唐律中对共同犯罪处罚的基本原则是首犯处全刑,从犯减一等.对一些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共同犯罪,在定罪科刑时则不分首从.在区分首从的情况下,唐律规定了对首犯、从犯、造意犯和教唆犯的处罚办法,又规定了因身份不同而处罚不同的具体办法. 相似文献
543.
刘亚娜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1)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主观构成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但是由于该类罪的特殊存在形态,致使其在罪数认定上表现出复杂性。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为了实施其他后续犯罪时,以后续犯罪的预备犯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因为已经实施其他前继犯罪时,以前继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论。只有当司法机关难以证实前述情况时,才可以持有型犯罪一罪论处;当持有与任何前罪、后罪都不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关联时,可成立持有型犯罪与他罪的并罚数罪。 相似文献
544.
对海洋生态犯罪这种新型的环境犯罪,中国现行刑事法律表现出惩治滞后、应对不力的特点,对其治理应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海洋生态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罚预防功能为设置过失危险犯提供了理论依据。过失危险犯宜设置在污染型海洋生态犯罪之中,危险状态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符合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本质特征。在坚持罪刑平衡的原则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可以适用自由刑、普遍适用罚金刑并提高罚金数额、增加资格刑和考虑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545.
陈文昊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16
一方面,转化犯将不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该罪名处理,是法律拟制;另一方面,转化犯在一罪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另一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是特殊的结果加重犯。由此看来,转化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刑罚升高、处罚加重。反之,倘若转化招致法定刑降低,则不得转化。分则中大量的转化犯在传统理论中对转化前后法定刑缺乏铢量寸度,对转化犯的适用不加限制,导致罪刑不均,因此需要在语词的解释上进行限缩。转化犯概念的重构应当恪守罪刑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546.
刘涛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95-104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与数额犯中的数额没有实质性差异。数额犯中的数额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结果。按照数额犯结果危险程度划分,取得型数额犯的既遂、未遂、预备形态分别对应已得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在犯罪形态上,将应得违法收入越位评价为既遂形态,会扩大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的处罚范围。对应得违法收入的解释,应以结果危险为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中,贯彻层级解释思路。 相似文献
547.
尤宏姝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26(9):25-26
贿赂的范围界定理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及其他一切非物质性利益。对于"权权交易"、"以权谋私"等双方互为行贿、受贿行为,应依照想像竞合犯从一种处断的原则以受贿罪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48.
崔建华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9):29-30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存在中止的犯罪形态,其危险不仅在于驾驶行为本身危险,更在于危险驾驶行为带来的侵害法益的危险。从法理上正确认识危险驾驶行为,是准确适用该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的需要。 相似文献
549.
陈青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2-25
罪犯是一个特殊、复杂的群体。危顽犯更是特征明显,如同安放在我们身边的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因此,妥善解决该难题,拔掉这颗毒牙,成为我们监管改造者调研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550.
我国共犯制度选择"共同(犯罪)关系"作为参与犯处罚条件的核心范畴,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逻辑困境"和"刑事政策困境"两方面的难题。这种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方法论基础是"事实中心主义",它掩盖了对参与犯自身特点的充分考虑。同时,这种设定方案赖以为基础的经验常识观念忽视了共犯制度规范目的的满足。应然的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应采取"单方化"思维基础上的分列式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