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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于2015年对全国东、中、西部7省190个村庄的调查数据,运用负二项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新一轮土地确权及土地调整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影响。研究表明:(1)土地确权在明晰农地产权、赋予农民权能的同时,也显化了农村长久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激发农民解决各种土地权属争议的诉求,引发矛盾与纠纷;(2)土地调整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庄人地资源配置不均的矛盾,但带来的农地产权不稳定也易引发利益、权属等纠纷;(3)村庄的纠纷调处能力对土地纠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人均耕地资源越多、户主平均年龄越高发生土地纠纷的可能性越高,位于中、西部地区的村庄土地纠纷发生的概率显著高于东部。由此提出政策建议:第一,鉴于土地确权有激发纠纷的风险,各地在确权过程中应有效规避风险:一方面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确权时点,另一方面在土地关系复杂、矛盾较多、确地难度大的地区,尝试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第二,保障农村地权稳定,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村干部和农民维法意识。第三,构建多元化农地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各方应对和调处纠纷的能力,及时根除纠纷隐患。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14.
陈会林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6)
"吃讲茶"是清代至民国时期长江流域的一种专门的解纷习俗。它的解纷模式属于不同于国家解决和个人解决的社会解决模式。这一模式以临时集会的形式,以茶馆为纠纷解决场所,以"中人"或茶客为解纷主体,将民间调解与民间审判有机结合。它所走的多元化解纷路线、它对民间和谐文化元素和民间公共舆论场所的利用等因素,对于矫正中国今天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诉讼单边主义"倾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范忠信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6):45-51
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是人民之间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是具备充分有效机制使民间纠纷不至于恶化成灾。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利益有不同程度冲突的各色人或各类群体和平共处、相得益彰的社会,是纠纷得到及时的、制度化的解决的社会,是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有效的社会。我们不能幻想消灭纠纷的"和谐社会"。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消除冲突或解决纠纷,而不是策划或利用人民之间的斗争。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一要义不一定是全力保护纠纷双方争议的正当利益,而是为了防止纠纷"冤冤相报"、"没完没了"、"恶性循环"。国家解决纠纷是纠纷解决的最后的、不得已的途径,社会解决纠纷才是纠纷解决的最主要途径。对社会或个人解决纠纷作用的尊重,归根结底是对个人自主自由或独立人格的尊重,是对民主和自治理念的尊重。 相似文献
16.
绍兴师爷在明清时期的封建统治机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他们辅佐官员办理政事,大多地位高、待遇好、手握大权,其中不乏仗势欺人、狡猾奸诈之徒,像汪辉祖那样光明磊落、厚道仁慈的师爷实在为数不多。汪辉祖为人行事光明磊落、仁厚正直,佐幕如此,为官亦如此。汪辉祖在宁远任知县 相似文献
17.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和存在,仍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调研发现: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农民土地权益的制度性保障乏力,农民集体与农民土地利益上的非制度化自我扩张和保护,有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一些干部工作作风的不正派,以及农地政策的僵硬缺乏弹性都可能诱发农村土地纠纷乃至暴力冲突的发生。因此,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应置于一个更大的社会视野和背景中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18.
胡帮达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29-40
完善核损害赔偿程序机制是我国核领域立法需考虑的重要课题。核损害赔偿案件通常具有损害范围大、损害持续时间长、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复杂等特点,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具备高效性、专业性、成本可接受性、公正性与权威性等性能。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充分满足这些要求,建立核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参考日本经验,我国可建立由国家核安全局主导的核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机制。该机制应从调解机构的组织定位与职能配置、人员构成、调解程序与费用安排等方面进行设计,以保障其解决核损害赔偿纠纷的能力、效率和成本优势;应定位于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与司法机制的有效衔接来增强其调解的效力,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充分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19.
胡星昊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2-46
调解是一种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在调解中坚持最基本的证明观念:调解中同样存在证明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证明,调解员也承担着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解、查明的责任。调解中的证明与诉讼中的证明相比存在自身的独特性:调解中的证明是一种自由证明,而非严格证明;调解中存在主观证明责任,但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调解中不一定发生作用;调解中证明标准具有更大灵活性,但要避免在调解中过分降低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