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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因证券欺诈、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导致大量小额多数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惩治的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制止,受害人的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救济渠道,若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本文通过对我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从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群体诉讼的价值理念、适用范围、程序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几点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2.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院同时显现出政策实施者、自我创新和突破者、与行政的合谋者、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的技术转化者等多重角色,逆向选择效应可以解释环境纠纷高发而诉讼低发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基于案件社会结构的差异存在受理与否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应当注重被动中立审判,保障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立案和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注重自身的去利益化。应当克服选择性立案弊端,避免潜在的起诉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逆向淘汰出诉讼市场。 相似文献
163.
陈开梓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5(5):130-135
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行政机关、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组织及公民等类型,其中普通民众作为原告容易形成群体性共同诉讼,并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迫切需求,而一般民众的惧诉现实也急需环保机关及环保民间组织等单位予以支持起诉,现实更需要立法赋予更多的民事主体能成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对环境侵权诉讼适格被告应根据不同的共同环境侵权类型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认定,并对原告的选择被告处分权作出适当干预。 相似文献
164.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51-55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新《民事诉讼法》明确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中国,环保组织并不强大,环保行政机关受到各方利益的牵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格的原告。另外,由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就可以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65.
江君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37-42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66.
张忆寒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4):455-458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借鉴了辩诉交易的一些作法,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新发展。但是该文件也未从根本上消除简易程序形式比较单一的现状,仍旧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做进一步修改,以促进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实施。 相似文献
167.
林义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1):161-166
本文针对我国民事执行不力的现状 ,对民事执行制度完善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者主张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应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以维护法律的实施 ,体现法院的权威 ;为了强化执行措施 ,作者认为应当将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执行完毕时止 ;作者还认为 ,解决执行难 ,还必须解决当事人负债能力 ,禁止企业重复登记、强化对公司的实质管理等 相似文献
168.
孟梅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58-60
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经济诉讼领域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滞后,致使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本文试对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作一研究探讨,以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相似文献
169.
陈界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4-41
终审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有违既判力主观范围效力原理,欲使终审裁判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以外的主体成为执行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漫无边际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企图,为法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与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皆有本质区别,既不能将之归入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也不能归入诉讼信托范畴,且诉讼信托,亦为法所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对象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它不具有金融资产本身所应具有的很强的流通性、人为的可分性、名义价值不变性等特性,不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凭证转让合同的标的,一改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标的之人身性、公法性而具有流动性、财产性,属于合法的资产交易对象,债权凭证转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70.
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程序公正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YANG Zheng wan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3)
惩罚犯罪的制度诱因导致了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低下 ,在提升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世界潮流的推动下 ,我国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然而仍然有学者主张被害人的非当事人地位 ,导致这种认识的原因之一是对被害人诉讼地位价值认识的不到位。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程序公正价值的研究应从程序中立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参与性、程序公开性、程序对话性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