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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董红亚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6):108-110
中国古代诚信主要着眼于个人的为人处事、修身养性;在诚信的道德建设上,重内诚之德的修炼,轻外信之德的实践;在具体措施上,厚诚信道德教化,薄诚信制度建设的确保.当前,决定诚信存在性质和作用性质的首先是经济规律,然后才衍生为伦理原则.市场经济下的诚信,主要不是道德境界,而是指每一个市场主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基本义务.因此,诚信建设也从社会思想意识层面下移到社会制度层面上来,从人们"愿不愿为"提升到"必须为"的高度. 相似文献
62.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现年均为71岁。我们唯一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经过多年打拼与儿媳3年前在城里按揭购买了一处房屋。由于我们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收入几乎为零,不得不于去年年底,退掉租住的房屋,搬过去与他们共同居住。可因为儿子和儿媳的工作、还贷、养儿等压力较大,尤其是儿媳甚至不时故意刁难。近日,儿子、儿媳再次与我们发生争执后,儿媳以房屋系他们所购,我们并未出资,其有权决定让谁居住为由,逼迫我们搬离。儿子则置之不理。请问:儿媳的理由 相似文献
63.
环境法“义务重心论”是从“法的技术”层面提出的观点,是有别于“法的价值”层面而言的“义务本位论”,既非漠视主体的权利,也非“义务本位论”的回归,而是对环境权利“最给力”的捍卫与落实,其实践意义在于增进法律实效.环境法“义务重心”的客观依据正是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人类需要的基础性以及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中国环境法亟需实现从“亡羊补牢式”“倒逼”到“未雨绸缪式 ”“预见”的“义务重心”立法理念匹配以及在合理配置各主体环境义务、扩充环境积极义务的内容、增加环境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强化违反环境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层面进行环境立法“义务重心”的路径拓展,以期通过“义务重心”的环境立法变革增进环境法的实效. 相似文献
64.
刘辉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4):70-73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5.
蒋清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7-20
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宪法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就是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规范。权界式义务规范在创设目的、出现位置、表述转换等方面与明示式义务规范有着重大区别。权界式义务规范附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它可以转换成非义务性的表述,其实质是表示权利应当有所约束。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相似文献
66.
王殷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10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相似文献
67.
马文博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11-120
在强化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共识背景下,如何弥补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规制短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一种非典型的制度移植,取形于国际共识标准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构建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存在排斥反应,既难以与金融监管导向的既有反洗钱架构相匹配,也未能消弭与特定行业基本职业伦理之间的冲突,还缺乏来自信息保护一般行为规则的体系支撑。为此有必要在缓和制度移植的排斥反应过程中,揭示宏观政策聚焦和治理模式转型如何从双向视角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创新提供激励机制。进而基于以功能和场景为依托、以风险为方法的具体思路,构建以情报为中心的协作机制、重塑以场景为标准的信息处理规范并助推以风险为指引的合规体系,从而实现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基于实践约束条件的本土化调适。 相似文献
68.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及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由于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从本质上看是个人信息利用中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并赋予主体积极的义务。根据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情况的不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便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