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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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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11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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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环 《今日湖北(理论)》2007,(5)
近年来,有关死者名誉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予以明确规定,然而,这类保护由于此类实际问题(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的存在而不可避免。死者的名誉具有特定的象征意义。因此对它的法律保护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86.
飘零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09,(12):41-43
她忙于解决他人问题却疏忽丈夫的感受今年38岁的许琳,是上海某心理咨询机构的高级心理咨询师,专攻婚姻领域,是资深婚姻专家。同时,许琳也是当地广播电台一档婚姻咨询栏目的特邀主持人。在多年职业生涯中,她凭着细腻的解答和耐心的疏导,帮无数陷入婚姻困惑的患 相似文献
87.
舆论监督与公开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宜怀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完善的舆论监督机制与一个国家的公开性程度密切相关。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决定在我国实行公开性原则是可行的。但必须划清公开性、舆论监督与失密以及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的界限。处理这些问题应以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利益为准则;以是否有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确立为标准 相似文献
88.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芙蓉 《江汉石油学院学报》2003,5(4):12-14
新闻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因目前无法律规定,学界理解不一.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二者共同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同意、消息来源权威;不同点是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还有新闻内容真实、公正评论;侵害隐私权的抗辩理由为正当的舆论监督、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 相似文献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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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的普及使网络侵权,特别是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成为可能且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不当信息发布者以及ISP的责任从而实现IT中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