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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于商事职务代理中的代理权来源,学界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也因此而裁判不一。仅依据“代理权分离于其基础法律关系”这一既有理论,尚不能为商事职务代理权的来源提供最终答案。在商事组织法思维的介入下,结合职务代理的独立发展轨迹及其背后逻辑,可以得出“职务代理权的本源实为规范授权”这一结论。在我国《民法典》的语境下,规范授予职务代理权的模式同样存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便是典型例证。借助于商事习惯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民法典》第170条可以在解释论上获得实现差异化授予职务代理权权限的立法效果。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组织对解决争端的国际法的主要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国际组织丰富了国际争端的概念及内容,赋予了国际争端新的特征和促进了争端的和平解决,继承和发展了一般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程序,创立了对争端解决结果积极进行监控的机制,开启和促进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有机结合的组织化、系统化和制度化进程,从而使统一性与多样性并行不悖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法的一大特点。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其解纷机制应满足形式灵活多元、合意性较强、跨国执行便利、专业水平高等需求。仲调结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相比所具有的优势更能满足以上需求。目前,仲调结合主要存在“先调解后仲裁”与“先仲裁后调解”两种实践模式。为了优化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应丰富仲调结合形式与设置具体操作规则,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解纷人才培育,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克服程序质疑,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订立多边条约与承认互惠关系以优化跨国执行等。  相似文献   
14.
澳大利亚并非南海争端的相关方,却积极追随美国介入南海争端,在南海问题上反应强烈。澳大利亚学界、媒体和政府在对南海争端的认知与回应中表面持"不选边站队"的中立立场,但实际上明显偏向菲律宾、越南等东盟国家。南海仲裁案后,澳大利亚在南海问题上对中国的表态虽有缓和,但其借"保护澳大利亚南海国家利益"之名,行"跟随美国共同遏制中国崛起"之实的实质目的并未发生改变。澳大利亚对南海争端的认知受单元和体系层次因素的影响,其中澳大利亚对中国崛起不确定性的担忧及美国因素是影响其介入南海及对南海争端认知变化的根本动因。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信息采集、保有及使用方面存在激烈冲突。究其原因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具有必然性、税务信息的权利(力)边界不明且经济性日益凸显及税务机关信息管理的责任机制不健全。借鉴域外经验,中国税务机关信息管理权与纳税人信息保护权的平衡之道在于限制公权力并进一步保障私权利,坚持税收法定、个人权利保护及狭义比例等原则。具体而言,需明确税务机关信息管理权与纳税人信息保护权的范围,构建税务信息分层管理机制,严格化税务机关信息管理的程序,完善纳税人信息的争端解决机制与违法取用纳税人信息的责任机制并加强对税务机关信息管理权的监督,促进税务信息领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从冲突中走向平衡。  相似文献   
16.
关于“国际性”与“商事”内涵的界定,已呈现出由国内标准向国际标准演进的趋势。此种趋势一方面导致了二者解释的逐步扩大,另一方面也促成各国对二者内涵的趋同认识。相比较而言,“裁决”内涵的界定受国内法影响较多,但仍应以“解决了纠纷”作为“裁决”的基本构成要件。建构在以上三个基本概念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则主要是指裁决对当事人、各相关仲裁庭和法院所产生的保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17.
20世纪以来,在涉及领土争端时,有效控制原则得到多次适用,逐步地确立、成熟,受到各方的关注。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并不能单独适用,需要结合其他原则共同适用。从当前国际司法实践与国际情势来看,有效控制原则在国际争端中的适用性值得深究。  相似文献   
18.
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是否符合"同类规则"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范围的同类性、内容的一致性、待遇标准的等同性、价值的趋同性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同类规则"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因此,在条约表述不明的情形下,不应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程序性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19.
交易成本是区域贸易协定各成员方在构建争端解决机制时的重要考量维度。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交易成本可分为成员间构建成本和成员间治理成本。影响成员间构建成本的三个主要影响变量是问题敏感程度、成员方同质性和透明度。影响成员间治理成本的三个主要影响变量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政治模式、准司法模式与司法模式是现今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典型模式。上述三种模式体现出来的条约化水平有所差别。通过分析发现,在其他变量给定的情况下,成员间构建成本、成员间治理成本以及总交易成本的变化可对成员方选择不同条约化水平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4,(6):151-158
现代国际投资中直接征收罕有发生,由间接征收取而代之。对于何为间接征收,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协议中并无详细定义,这给国际投资实务带来了困惑。新近的Saipem案中,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法院干预商事仲裁并最终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分析新近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双边投资条约所言"投资",而法院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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