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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议式司法是当事人各方以沟通理性为指导,抛弃单纯对抗,通过商谈与合作解决矛盾纠纷,消解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共识的解纷模式。中国农村解纷的商议式模式基本特征在于以主体间的沟通互动为基础,遵循合理性的司法程序,并强调法律因素和道德因素的互补。实践中它表现出较为广泛的类型,并依次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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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价值主义时代,是否需要重新建构一种共识性真理规范,这是当代西方哲学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哈贝马斯认为真理共识是可能的,达成真理共识需要满足"话语有效性要求""理想的言谈情境"以及具有先在性背景知识"生活世界"这三个条件。由于哈贝马斯在论述真理共识可能性的三个前提条件时,并未对人类情感因素进行考察,这使他的论证根基并不完全牢固,其理论建构因此并未取得成功。哈贝马斯坚持启蒙理性的立场,将相互理解提升到一种真正的交往理性形态的高度,正是这样一种立场,使得他忽视了人类情感因素对达成真理共识的影响,只是空谈一种形而上的真理共识的达成,最终未能走出意识哲学的桎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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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不仅系统探讨了商谈民主理论的哲学规范基础,而且还详尽探讨了商谈民主实现的方式——商谈原则和商谈类型。商谈原则应用于法律领域与法律形式相结合,形成民主原则。民主原则能够保证公民的交往自由,对那些与自己相关的政治议题进行理性协商,这种理性协商依次采用实用商谈、伦理—政治商谈、道德商谈及法律商谈四种类型,最终形成合理的政治意志,由此也证明了商谈民主理论具有实践上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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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敲响了社会危机的警钟,如何处理这类事件,成为新世纪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也成为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模式,商谈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一方面,它避免了其他模式的弊端——强力压制的非自愿性、一味妥协的无原则性、消极回避的短视性以及恩威并施的功利性;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公民的民主权利——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由于商谈贯穿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全过程,从根本上保证了问题解决的自愿性和彻底性,也就确保了这种解决模式的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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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忠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12-15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实存性和理念性相统一的存在,存在的意义何在?它作为一个社会分析范畴,提出的价值又是什么?这是研究这一理论问题的关键所在。公共领域概念包含理性批判、公开开放、自由商谈、多元共存、平等自治等价值性特征,这一概念的厘清对揭示公共领域概念的本质内涵、发掘其现实价值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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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和自然法学派对立的法学思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以合法律性论证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坚决地将法律规范设计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尽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取得了不少成果,但还是存有严重的缺陷.哈贝马斯在考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成果之后,对其作出了中肯的批评,试图通过他的商谈理论解决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并从合法有效性的角度,论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不少可资借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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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哲学的扩张导致对象的客体维度被忽视,河流的内在价值被“遮蔽”,人的主体性处在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应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模式,从单一的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从实践论和生存论出发,建构一种互主体性的河流伦理理念,使维持河流健康生命逐渐成为新的治河理念和共识,为当今河流开发实践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以实现河流开发的生态化转向,而其实质不仅在利用河流的方式方法上,更重要的是人与河流在生存意义上的相互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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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也可以称之为讨价还价;对话,也可以称之为求同存异。从讨价还价的谈判模式到求同存异的对话模式,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前提:首先,需要设定公共论坛的场所约束和商谈伦理的规范约束,公共论坛和商谈伦理可以理解为使对话成为可能的言语场所和行为规范。其次,需要扬弃通过提取公因式方法获得的金规则。金规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方法获得的最小共识,其局限性在于其抽象性,只能达到程序共识、原则共识,不能达到具体共识。由此,只能以求同法和存异法来获得具体的共识。求同和存异在一个具体对话过程中表现为辩证关系,求取共识必须以悬置异见为前提。求同法和存异法的定律表明,在整个文化价值的取向和导向中,求同仍然应当以存异为前提。 相似文献